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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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A.理解
B.认同
C.服从
D.接受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护。
A.看护
B.监督
C.监护
D.管理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A.经济能力
B.血缘关系
C.责任心
D.监护能力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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