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保险面临法律调整真空

我国网约车保险法律明显滞后于网约车的发展,“私家车+私家车主”运营模式下的网约车保险问题更是面临法律调整真空的窘境。
  制定法缺失。我国对于网约车保险问题的有关规定仅为政策导向,尚未上升至制定法层面。而且关于网约车保险的内容仅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内容相对笼统,原则性较强,并没有细节性规定,更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因此在网约车保险法律尚未制定之前,处理网约车保险纠纷应当适用《保险法》。然而,通过上述案例分析,适用《保险法》只会让该类网约车保险赔偿陷入被动局面。
  当前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弹性不足。我国交强险的设置是为了事故受害人的权益能及时得到维护,但是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又有有责任与无责任之分。
  交强险包括了三类赔偿限额,这对受害人因事故遭受的损失无异于粥少僧多。同时,该限额是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所负的最高责任,即无论同一事故致使多少受害人受损,保险公司只在这一限额内进行赔付。
  另外,我国交强险还将车上乘客排除在本车交强险的请求权人范畴之外。
  各地对网约车保险规定过于局限。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均出台了网约车管理细则,但是四大城市对于网约车具体投保险种也仅限于交强险、商业险,并没有根据该类网约车特点,制定出符合自用车辆兼营运车辆的保险制度。“虽然这四大城市对于网约车具体投保何种保险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各地网约车实际发展情况不同,导致网约车保险制度的差异,体现了网约车保险制度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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