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与技术法规

辞海中“安全”解释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涉及安全的各行各业都给出了安全的定义或描述,在SO/EC导则51《安全方面一在标准中包括安全方面的导则》中,对“安全”定义为“不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在GB/T20000.4一2003《标准化工作指南第4部分:标准中涉及安全的应用》中,对“安全”定义为“免除了不可接受的风险的状态”。在GB/T4776一2008《电气安全术语》中,对“安全”定义为“免除了不可接受的风险的状态”。在GJB/Z99一97《系统安全工程手册》中,对“安全”定义为“不发生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职业病、设备损坏、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的状态”。不管其定义的具体内容如何,安全总是与危险相对应,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所谓“安全”是“有风险的”,当将这一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时,就认为它是安全的。

为了有条不紊统一协调地解决安全问题,基于成熟的技术和经验积累,人们通过标准化活动来制定安全标准,标准是一种产业和经济的秩序,往往也是产业存在的技术方案。标准对内可以促进产业、分工和贸易的发展,对外意味着技术壁垒和产业壁垒。
在当今全球贸易一体化的时代,工业国家一般用技术法规(指令)来控制电气产品安全水平的手段,作为市场准入的法律依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由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组成,是国际非关税贸易的游戏规则。技术法规是政府行为,标准是专家行为,合格评定是第三方行为。技术法规能指定某一类产品的符合标准,通过第三方认证等许可证制度使标准强制实施,在运行机制上技术法规与标准是分离的。

按WTO/TBT规定,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必须是为实现正当目标,而正当目标是指国家的安全、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治欺诈行为。所以技术法规的范畴一般界定在健康、安全、环境范围;国际标准指定为符合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支撑体系;合格评定程序予以保证技术法规的实施。
所谓技术法规既规定了管理职能,赋予政府行为,又规定技术要求,体现专家的参与。但是技术法规中的技术要求只规定基本的要求,不包括具体的技术细节。技术要求的认可,则通过实施指定的符合标准。例如欧共体理事会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用于特定电压(低电压)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的法律(73/23/EEC)”简称“低电压指令”中只规定基本的安全要求,即指令第二条“良好的工程作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并在附件I中概括地规定了安全要求,归纳为:电气设备自身危险的防护和外界因素对电气设备产生危险的防护两方面要求,对自身危险的防护提出电击危险的直接接触保护和间接接触保护、发热危险保护和非电气危险(例如机械危险)保护等要求;外界因素有环境、机械、操作运行等出现危险时的防护要求等。而对某一类电气设备符合安全的市场准入的许可,是实施欧共体授权的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制定的协调标准,即EN标准来实现。

因此,运用技术法规来控制电气产品安全水平实质上是通过制定安全技术标准来实施,由技术标准按正当目标构筑非关税的贸易技术壁垒。所以,工业国家以拥有先进的技术手段、雄厚的财力等优势、控制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国际通用的技术标准,构筑贸易技术壁垒,达到控制市场的最终目的。
标准基于其目的,层级通常分为:基础安全标准;专业安全标准;产品安全标准。
基础安全标准通常规定适用于较宽范围的产品、过程或服务中有关一般安全内容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要求;专业安全标准一般规定适用于一个或多个技术领域的几类或同类产品、过程或服务的安全要求;产品安全标准一般规定适用于单一技术领域或门类的具体的产品、过程或服务的安全要求。
标准对垂直链条意味着产业利益分配的工具,对横向竞争者意味着产品差异化的程度降低。

标准包含知识产权,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融合物。技术专利化一专利标准化一标准许可化是标准运作的基本模式。
标准是新的企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来源,标准的利益分配,涉及标准的拥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涉及企业利益、产业利益和国家利益。
随着标准时代的到来,发达国家纷纷从技术战略发展到标准战略,从技术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我国的标准政策还存在一些缺陷,阻碍我国标准化和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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