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上班被开除?关于加班工资你真的了解吗

提前上班本是员工爱岗敬业的体现,然而却有人因为这一“积极”的行为被老板辞退了!据外媒报道,国外一家经济连锁超市以工作太敬业为理由解雇了一名员工,如今该员工正在起诉他的老板。

据了解,这位敬业员工通常会在上午5点之前赶到他工作的超市分店。然后,他会花几个小时补充货架、确认订单和检查价格,以确保销售人员到达时,超市分店准备就绪。但是,这么敬业的员工不久前却被老板解雇。该分店老板在解雇函中指责该员工称,“严重未履行劳工合约”。

该分店老板表示,这位员工经常在上班前额外工作加班一个半小时,并常常独自工作,这违反了公司的规定。解雇函中指出,该员工违反了一项禁止无偿加班的规定。这项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每分钟工作都有报酬,每分钟工作都应该计时”。

该事件一经报道就引起了热议,为什么爱岗敬业的员工会受到这种“待遇”呢?其中,一名网友道出了真谛:老板可能算了一下加班费,付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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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不仅在国外,在我国,关于工作时长和加班工资,也是有明文规定的。那么,如果遇到加班的话,员工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换言之,超过这个时长就是加班了。

那么加班工资呢?《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规定虽然如此,但是有一种典型的情况需要注意,那就是“自愿加班”。据《湛江晚报》报道,今年26岁的小吴在霞山一家贸易公司从事会计工作,临近年底时,小吴因为工作忙绿,经常加班到晚上七八点。不过,对于小吴的加班行为,公司却拒绝支付加班费。

对此,小吴认为,公司的行为不仅打击了员工的积极性,更是违法违规,也意味着员工的劳动没有得到公司的肯定。然而,公司方面却表示,小李加班是其自愿行为,公司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因此不能支付小李的加班费。

那么,公司的行为究竟是否合法?从业多年的邓律师表示,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是不属于加班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另一种情况是“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包括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也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自己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因此,如果员工自愿加班,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而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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