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根据上述规定,采用电子方式送达需经受送达人同意,且对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因其直接影响当事人诉讼和实体权利,为保障司法的公信和权威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重大影响,依照上述规定,亦不得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某局未经某厂同意,迳行通过微信方式向佳宾厂法定代表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违法。

行 政 判 决 书(2020)甘01行终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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