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和解协议有效吗?

| 案例 |


小C于2016年入职上海某制造厂,成为制造厂车间员工。在职期间,制造厂从未为小C缴纳过社保,只发放了岗位基本工资。


2019年11月,小C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车间重物砸伤脚部。由于企业未给小C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提出私下和解。与小C签订了工伤和解协议,支付小C共计32,000元。2020年7月,小C的工伤认定书下达,同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C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小C重新找到制造厂,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制造厂以已进行相关赔付,且早已与小C私下达成工伤和解为由,拒绝支付该部分赔偿金。小C遂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小C的要求,裁决公司支付小C工伤赔偿金共计111,271元。


公司确实已与小C达成了书面工伤和解协议,且已经完成赔偿金的支付。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却再次承担了更高金额的工伤赔偿。签订工伤和解协议书后,是否还能主张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本案的争议核心。


| 裁决分析 |


法院认为,虽然小C与公司签订了工伤和解协议,但此协议与赔偿事宜是在小C的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之前完成的。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纠纷(自然包括工伤纠纷)协商和解的,但如果该调解协议是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以及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说明工伤职工对自己的工伤待遇标准并不清楚。案例中小C的情况就是如此。


根据法定工伤赔付标准,小C最终获得的工伤赔偿待遇应为111,271元。公司支付小C的赔偿金只有32,000元,远未达到法定工伤赔偿待遇标准,因此该调解协议对小C而言是显失公平的。


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是常见的企业不合规用工情形之一。专业法律知识的匮乏,导致企业单方面认为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的人力成本支出。事实是,当企业员工发生工伤后,即使企业与员工进行私下的协商,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也有可能被要求支付巨额的工伤赔偿金。原本可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大部分工伤赔付,也将由企业一力承担,反而加重了企业的人力成本压力,得不偿失。


企业如无法承担高昂的用工成本,可选择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降低用工成本。在发生工伤或劳动纠纷后,也将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进行提交申报处理,规避了企业的用工风险,同时也节省了企业大量的非核心业务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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