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认识论和合理性(2)

二、人类的合理性

什么使得合理的程序变得合理?

(一)哲学的直觉

我们可以考虑哲学家过去是如何回答怎样合理地执行各种认知任务(如进行归纳推理啊)的,来阐明合理性的概念。按照标准的哲学方法论,一直是现提出一般原则,如尼科德原则,或者贝叶斯推理原则,或者假说演绎法,然后通过观察它们怎样适用于具体例子的方法来检验它们。

经典案例:古德曼(Goodman, N.)通过设计他的“绿蓝/蓝绿”的例子,证明在归纳中需要可推断性的约束条件。


古德曼-绿蓝/蓝绿.png

在这个案例中,“绿蓝”或者“蓝绿”都是不可推断的。因此,人们发现:接受违反可推断性约束条件的归纳推理所支持的结论是不合理的。但人们是如何知道这一点的呢?标准的回答是“哲学的直觉”——直觉方法论。

例子1:
我们会发现,熟练掌握一种语言的人能够作出语法判断,判断一些说法是合乎语法的,一些不是。同样,人类的认知者能够判断在具体的条件下具体的认知行为是否合理。这些合理性的判断为检验合理性理论提供了数据。

例子2:
熟练掌握一门语言的说话者也常常会讲出不合语法的话,但如果他们细想这些言词,他们有能力识别出这些不合语法的错误并纠正它们。熟练骑自行车的人,发现车身倾斜(不平衡),会在摔倒前纠正它。同样,认知也是如此,我们有关于怎样认知的程序之时,它也包含了识别偏离程序知识的能力。

(二)哲学直觉:内嵌性

和语言学知识不同的是,我们大部分关于如何认知的程序知识是被嵌入我们内部的,而不是学会的。这也许是一种逻辑上的要求——也许可以证明如果我们不是在某种程度上已经知道如何认知,在学习怎样认知时根本就无法起步。

值得注意的是,构成我们如何认知的程序知识的规则不能仅仅看作是对我们如何认知的经验概括。那会使它们成为认知表现而不是认知能力的描述。它们应当看成是我们在某种意义上“试图”遵守的规则。

(三)人类的合理性

人类的合理性是由原则所组成,这些原则构成嵌入我们内部的程序知识,这些知识告诉我们怎样认知。当我们更具体地转向认识论时,这其实就是将构成一个正确的认识辩护的结构理论的不同的原则统一起来的东西。这些原则的统一过程不过就是将这些原则放入那些嵌入我们人类的认知结构内部的原则之中。我们不需要涵盖这些原则的一般性的表征来解释为什么这些就是我们所使用的原则。这些原则就是构成我们认知结构的原则,因为我们不过是碰巧以那种方式构造的。因此,

人类的合理性的理论是人类的认知能力的理论。

这种理论是通过引出统辖认了认知表现的程序规范而推进的。当这些规范统辖认识认知时,它们就是认识规范。程序认识辩护包含按照正确的认识规范持有信念。因此,我们将此作为我们对认识辩护的分析:

一个信念是得到辩护的,当且仅当它的持有遵守认知者的认知规范。

【做与规范一致的事情】和【做遵守规范的事情】是不同的(后者包含前者)。上述分析属于后者,说你的行动和一个规范一致不过是说你的行为没有违反这个规范。你的行动遵守一个规范说明:你的行动和该规范一致,而且你的行为为该规范所指导。辩护要求遵守——而不仅仅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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