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施工技术

组成

水灭火系统

水灭火系统包括消火栓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 消火栓灭火系统由消火栓、水泵、水箱、水泵接合器及管网组成。
  • 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 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又分为闭式自动喷淋灭火系统、雨淋喷淋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
    系统等。

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包括:管道安装、阀门安装、法兰安装及泡沫发生器、混合贮存装置安装等工程。

消防联动设备

消防联动设备包括: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的控制,防排烟风机、排烟阀的控制,空调、通风设施的紧急停止,电梯控制监视。

施工程序

水灭火系统

施工准备→基础施工→泵体安装→吸水管路安装→压水管路安装→单机调试。

消火栓系统

施工准备→干管安装→支管安装→箱体稳固→附件安装→管道试压、冲洗→系统调试。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施工准备→导管、线槽敷设→线、缆敷设→绝缘电阻测试→设备安装→校线接线→单机调试→系统调试→验收。

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是一个针对性强的专项工程验收,验收的目的是检查工程竣工后其消防设施配置是否符合已获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的要求,验收的申报者和组织者是工程的建设单位,验收的主持者是监理单位,验收的操作指挥者是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的结果是判定工程是否可以投入使用或投入生产或需进行必要的整改。

验收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 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备案,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消防设计审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 人员密集场所

    1. 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 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 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m2的宾馆、饭店、 商场、市场。
    4. 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市内健身休闲场馆, 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 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民工集体宿舍。
    6. 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 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 咖啡厅。
  • 特殊建设工程

    1.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 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2.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其他公共建筑。
    3.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4.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受理与验收

公安消防部门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 验收条件

    1. 技术料应完整、合法、有效。
    2. 完成消防工程合同规定的工作量和变更增减的工作量,具备分部工程的竣工验收收条件。
    3. 单位工程或与消防工程相关的分部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已进行验收。
    4. 施工单位已进行技术测试,并已取得检测资料。
    5. 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图、设备开箱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记录、调试报告、竣工报告。(1图、2报告, 3记录)
    6. 建设单位应正式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并送交有关技术资料。
  • 应提交的资料
    建设单位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 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 出厂合格证;
    5.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 件;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组织形式
    消防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主持, 公安消防部门指挥,施工单位(土建、装饰、 管道、电气、通风空调、消防检测、调试等)具体操作,设计单位等参与。同时应组织防火监督检査、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 验收程序
    验收顺序通常为验收受理、现场检查、现场验收、结论评定和工程移交等阶段。
    1. 验收受理。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
    2. 现场检查。公安消防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 按计划安排时间到报验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参加。现场检查主要是核查工程实体是否符合经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内容包括房屋建筑的类别或生产装置的性质、各类消防设施的配备、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及建筑物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的布置等。
    3. 结论评定。现场检查、现场验收结束后,依据消防验收有关评定规则,对检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进行综合评定,得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 工程移交。工程移交包括工程资料移交和工程实体移交两个方面。工程资料移交包括消防工程在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经济文件。工程实体移交表明工程的保管要从施工单位转为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

施工过程中的消防验收

消防安全重点工程可以按施工程序划分为三种消防验收形式。即隐蔽工程消防验收、粗装修消防验收、精装修消防验收。

  1. 粗装修消防验收。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已完成,消防工程的主要设施已安装调试完毕,仅留下室内精装修时,对安装的探测、报警、显示和喷头等部件的消防验收,称为粗装修消防验收。粗装修消防验收属于消防设施的功能性验收。验收合格后,建筑物尚不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
  2. 精装修消防验收。房屋建筑全面竣工,消防工程已按设计图纸全部安装完成各类元件、 部件,对探测、报警、显示和喷头等部件的消防验收,如火灾报警探测器、疏散指示灯等,是准备投入使用前的验收,也即精装修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房屋建筑具备投入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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