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的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提示:此时的第三人加入债务之后,承担的是连带债务而非连带责任。

1、连带。结果上更为严重,直接规定为连带。其他普通共同债务,可以约定连带或者按份共同债务。

2、债务。具体举例说明:

此时,乙和丙的地位不一样。区别在于,乙作为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本属于甲的主债,此时由甲乙一起承担。甲和乙连带承担的是第一顺位债务。而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的是第二顺位的责任。

因为本案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找甲乙(债务人)和丙(连带责任保证人)任意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乙不能找丙追偿,丙可以找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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