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20


A项,甲将股权转让给张某时,当乐帆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时,张某可取得乐帆公司的股权成为股东,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A项错误。

B项,虽然甲将股权卖给张某后又质押给李某,但李某为善意相对人,且办理了变更登记,所以李某可善意取得该股权质权,B项错误。

C项,执行董事丙拖延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尽忠诚和勤勉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这属于职责责任,并非连带责任,C项错误。

D项,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同等条件是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要件。该要件的设计需要平衡股权转让人、其他股东和股权受让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既要保护公司的人合性又要保障股权的正常流通。本案中,股权受让人张某给出的对价是世城公司的股权,作为有限公司的股权不仅仅体现为财产价值,还蕴含着世城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这些对于转让方甲而言也许比现金更有价值,所以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替代性,股东乙不能提供相同的对价,故不符合同等条件,其主张的优先购买不能成立,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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