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会议指南》笔记

一 要素

章程:一份简短的文件,用以说明组织的名称和宗旨。修改章程需要提前通知,需要大多数人无记名投票(即该组织全体成员的2/3或3/4),如果组织被合并,则需要政府批准。

规章制度:一个组织的管理规则,涵盖会员制、官员、选举、职责、财务、会议、法定人数、纪律、修正案、印章管理等主题。修改需要提前通知,以获大多数无记名投票票数(即该组织全体成员的2/3或3/4)或者政府批准的方式通过。

常设规则 :常设规则可以在任何例会上进行修改,只要符合法定人数(要求出席成员的最少人数)且赞成票占大多数即可。除非所有成员都在场,且没有异议,否则对现有的常设规则进行修改只适用于以后的会议。

议事规则:根据常设规则或内部规章制度建立的,并且各位成员同意根据这套规则管理他们的会议。

执行委员会:在限定时间内选出的一组成员,他们根据各位成员的意愿,处理本组织的事务。

高级职员

选举程序

最终决定权:只要与会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且会议和投票形式符合规章制度,会议上大多数在场成员的意愿即可形成最终决定,不能受到任何个人或预先决定的阻挠,除非有高一层的法律做出例外规定。

平等权利:除非另有规定,每个成员都有一次投票权,且在所有决定中享有同等的话语权。

主持人

主持人的权力:通过遵守规章制度和议事规则来保持会议的有序和公正。各成员必须听从主持人的领导。

正式会议的主持人

非正式会议的主持人

向主持人申请发言:必须经过主持人许可、按照顺序依次发言。

法定人数:会议做决定之前需要出席会议的最少成员人数。

会议议程:指在会议上讨论的事项和顺序,一般由秘书组织,提请执行委员会批准。在小型会议上,会议议程由主持人编写即可。会议议程应该提前通知所有成员。会议议程应该包括:

  • 宣布会议开幕,通过议程;

  • 宣读往期会议的会议纪要;

  • 宣读信函和报告;

  • 讨论会议纪要、信函、报告中提出的业务;

  • 讨论需要提交的议案及新的业务;

  • 宣读通知;

  • 宣布休会和会议结束时间。

议案和决定

动议通知书

特别会议

民意测试(测验民意的投票)

提议者权益

修正案:修正案可以通过删除、替换、增加文字来修改原来的议案,但是不能否定它或者改变其意图。修正案被主持人批准或者被附议后,立刻可以变成新的待定议案,并且可暂时替代原来的议案。

推迟、转交

投票除非某项议案需要多数票表决,否则满足法定人数并且有超过半数的赞成票即表示该议案已获得通过。废票和没有投票的成员不计数。

  • 建议投票

  • 各位成员的发言权利

  • 投票如何进行。举手、投票卡、起立、匿名、列队点名等方式

  • 缺席者投票

  • 道德观。每一名从决定中受益的成员都可以参与讨论,但是应该自觉退出投票。

投票平局

大多数赞成票

非正式讨论

撤销议案

重新审议

报告

批准一个原有的决定

休会

会议纪要

二 保持会议顺畅

紧扣主题,各位成员每次只能讨论一个主题或议案。

多想少说,就一个议案的发言不能超过一次,直到其他人都完成了他们的发言轮次。

互相尊重,每一位成员可以批评一种想法,但永远不要批评其他成员。

三 会议议事规则流程图

会议流程.png

四 保持会议的良好秩序

  • 会议紧扣议题;

  • 每次有一个主持人认可的发言人发言;

  • 发言时,他人不得干扰。

五 对程序提出异议

  • 某一位成员解释如何做是违反某条法律或良好秩序的;

  • 持人对程序问题具有裁决权;

  • 如果有必要则进行投票。

六 规则

  • 公平性、保持良好的会议秩序

  • 只要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最终的决定权在于各位可投票成员中的大多数,同时一定要服从任何高一级的法律(当地法律、章程、规章制度、现有的常设规则等)。

  • 在正式会议中,主持人应公正地主导会议,但不参与任何讨论。在非正式会议中,主持人可作为平等成员参与讨论。

  • 议案应得到肯定表述,并且不得与高一级法律相抵触。任何议案都需要一名附议者。

  • 只要存在一名附议者,同时不超过一名成员反对,提议者权益允许提议者对议案进行重新表述或撤回。

  • 修正案可以在待定议案中删除、替换、增加字句,但是不可以否决议案或者更改其主题。修正案不可以再被修正。

  • 推迟、转交:议案可以无限期推迟到未来的某个具体场合讨论、投票,或转交给一个委员会进行进一步研究。

  • 投票:普通投票包括以选票、起立、举手、投票卡和口头的方式进行的投票。要让议案获得通过,与会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且超过半数的投票必须为赞同票。

  • 非正式讨论:以非正式的方式讨论某个话题的议案,如果获得通过,可允许各位成员在非正式的情况下考虑某种想法。

  • 撤销、重新审议:各位成员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间,撤销或重新审议过往的决定。

  • 批准一个原有的决定:如果一个决定超越了某名成员的职权,委员会或会议可以在未来的会议中进行批准。

  • 良好秩序:各位成员每次只讨论一个议题。除非会议程序允许,一位成员绝对不能占用超过公平限度的讨论时间,也不能打断其他成员的发言。

  • 对会议程序有异议:每一名认为法律或良好秩序正在被破坏的成员,都可以马上起立并提出“对会议程序有异议”。主持人应允许该成员解释原因,如有必要,应呼吁就此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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