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女子乘坐男子摩托看病,途中男子挑逗女子,将女子按倒在地上

残疾女子乘坐男子摩托看病,途中男子挑逗女子强行按住女子发生性关系。


1986年出生的白某某,没有上过学,平时也没有正当职业,被害人旦某某是一名女子,患有残疾,2021年6月13日上午9时许,旦某某需要到县城就医,便乘坐白某某的摩托车从夏季牧场前往冬季牧场,谁知途中白某某用语言挑逗被害人旦某某,旦某某没有理会白某某,白某某居然使用暴力控制被害人将其摁倒在地,后强行与被害人旦某某发生性关系。


本案的法律问题,白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对残疾人犯罪是否应当从重处罚?


释案说法,白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等等。


本案中,白某某在送旦某某去医院就医过程中,言语上挑逗旦某某,旦某某没有理会白某某,可见旦某某主观上是不想和白某某有任何肢体上的接触,白某某一看达不到自己的目的,便将旦某某强行按到地上,发生性关系,这里使用的是暴力手段。


白某某违背旦某某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和旦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旦某某是一名残疾女子,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生理的缺陷,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处境不利,承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旦某某在去医院就医时,选择乘坐白某某的摩托车,可见旦某某是信任白某某的,而白某某面对身有残疾的旦某某,不但没有给予关心和帮助,反而对她做出犯罪的事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提出要依法惩治侵害残疾人的犯罪。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白某某强奸残疾女子,对其应酌情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白某某应在此量刑档次内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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