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诉讼程序(1)

 第一节诉讼和复议的衔接程序

一、自由选择:1.自由选择,议后可诉(但对于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可诉可裁,一经选择,从一而终)。2.不能同时进行,已经诉讼,不得复议;已经复议,暂缓诉讼。3.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二、复议前置:1.当事人认为行政确认(给了别人)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2.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是否纳、谁纳税、纳多少、如何纳。例外;处罚,强制(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反倾销税3类行为可以直接起诉。3.禁止经营者集中决定、对集中附加限制条件决定

 三、复议终局:1.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政府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的复议决定。2.出入境管理机关对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作出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期 诉作为 全知道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月内 知一半 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6月内,且在(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1年内 全不知 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6月内,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 诉不作为 明确拒绝 拒绝之日起6个月 有履行期 履行期届满后可以起诉,期限6个月 无履行期 申请满2个月后可以起诉,期限6个月 紧急情况 当时便可以起诉,期限6个月 复议后起诉 复议作为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复议维持和改变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复议不作为 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二、起诉其他条件

1.【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49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法同法解释》第68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由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现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3.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方式】《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数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4.【重复起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 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5.〔增加诉讼请求时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0条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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