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唯心主义”被不同的哲学家以有差异的含义下使用。可以把这个学说理解为任何存在或任何可以被知悉的存在一定在某个灵魂中。这个被哲学家广泛支持的具有多种形式的学说,立足于一些不同的基础上。这个学说是如此广泛的被持有,它本身也很有意义,以至于最简略概述的哲学也会对它进行一些叙述。
那些不习惯于哲学思考的人可能会倾向于摒弃这学说,认为它太荒唐了。常识无疑的认为桌子、椅子、太阳、月亮及物质对象是与思维及思维的内容从根本上不同的,也认为它们会持续的存在即使思维终止了。我们认为物质被思维到之前已经存在很久,所以难以想像它仅仅是灵魂活动的产物。但不论唯心主义是真是假,它不能因为明显的荒唐而被摒弃。
我们已经知道,即使物理对象确实可以独立存在,它们一定与感觉数据有极大的不同,物理对象仅与感觉数据保持匹配,以类别与被归为某个类别中的事物相似的方式保持匹配。由于常识将我们完全地带入了脱离物理对象本性的迷雾中,因此,如果有很好的理由把物理对象当作某种思维,我们不能合法的拒绝这个观点,仅仅因为这个观点很陌生。物理对象的真理一定是陌生的。真理有可能是不可达到的,但是如果任何哲学家相信他已经掌握了真理,他当作真理提供出的事实的陌生性,不应成为拒绝他的观点的基底。
唯心主义的立足点普遍的基于知识论,知识论即对人类可能对其有所知晓的物质必须满足的条件的论述。第一个严谨的尝试在知识论上建立唯心主义的人是贝克莱。他基于基本有效的论据,首先证明我们的感知数据不能支撑一个独立于我们自己的物的实存,但这个物却至少必然的,‘存在’于某个思维中,如果没有在看、在听、在触摸、在闻或在尝,在感觉中物的存在是不能持续的。至此,他的论述的内容几乎是必然有效的,即使他的一些论据有些瑕疵。但他深入主张感知数据是人类感官可以提供的仅有的事物;可以被知悉的仅是存在于思维‘中’的,也就是仅仅是精神性的。因此,他总结出在思维之外是没有什么可以被知晓的,任何可以被知道的东西,若不在我的意识中,也必须在某个意识中。
为了理解他的论点,有必要理解他使用的语词‘idea’。他将‘idea’用于指谓任何可以立即知晓的事物,例如,他认为感知数据是知识。某个特殊的被某个意识看到的颜色;我们听到的语音等等。但他的术语并没有与感知数据完全匹配。在回忆和想像时产生一些东西,对于这些东西我们在我们进行回忆和想像时也会立即获得了解。所有这些立即数据被他叫做‘idea’。
他进一步考察了普通对象,例如一棵树。他说我们所有的知识由思想组成,这些思想即是我们“意识”-在他的意义上的意识-到树的瞬间形成的。他声称,除了我们意识到的树以外,没有任何哪怕最轻微的证据表明有任何真实的关于树的东西。存在,他说,由意识构成:用经院的拉丁语说,存在即被感知。他完全同意某个树在我们闭上眼睛或没有某个人在它附近时会持续存有。但这个持存,他说,是基于上帝持续意识到他的事实;“实存”的树,与被我们称为物理对象相应的东西,由上帝灵魂中的思维构成,这些思维或多或少与我们看到树时相似,有差异的是事实上他们在上帝的灵魂中永恒的存在,所以树持续的存有。所有我们的感知,对于他来说,由上帝的感知的不完全的分享构成,因为这种分享,不同的人看到了类似的树。因此除了的灵魂及它的思维,世界中什么也没有,也没有任何可以被认识的东西,因为认为可被认识的必须是个思维。
在这个主题中包含的很多在哲学史上影响很大的谬见,这些谬见最好应当被澄清。首先,对语词理念的不当用法产生了混淆。我们认为一个理念本质上是在某个心灵中的东西,如果我们说某棵树完全由理念构成,我们会很自然的假设,那棵树一定完全在心灵中。但在心灵中的解释也是有歧义的。我们说在心中记住某人,并不是意味着那个人在我们的心中,而只是关于某个人的想法在我们的脑海中。当人们说需要在头脑中梳理某个事务,他并不是在声明那个事务本身在他的脑海中,而只是说有关于事务的想法在脑海中得到了梳理,然后终止继续思考这个事务。当贝克莱说那棵树必须在我们的心灵中,如果我们可以知晓它,他真正有权诉说的是我们对树的思想必然在我们的意识中。这个淆乱可能看起来太明显而不能得到任何出色的哲学家的同意,但是多种伴随的境况使它成为可能。为了看到这个淆乱是如何发生的,我们需要深入的了解理念的本质。
在应对关于理念的本质这个基本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区分由感知数据和物理对象引起的,两个完全不相关的问题的疑虑。因为一些深入细致的理由,我们已经了解,贝克莱正确的认识了感知数据,感知数据由我们对树的或多或少主观的感知构成,在这种意义上感知数据对我们的依赖和对树的依赖是同等程度的,并且当树不被意识时会取消感知数据的存有。但这与贝克莱尝试证明的任何可以被立即知道的一定在心灵中,是两个不同的事情。感知数据依赖我们的事实是与我们的主题无关的。有必要证明的是,可以被知道的东西是精神性的东西。这是贝克莱相信他已经证明了的。我们真正关心的,并不是之前提到的感知数据和物理对象的差异的问题,而是可以被知道的事物的性质的问题。
谈到在贝克莱意义上的语词‘理念’,在意识之前有两个十分不同的东西需要区分开。一个是被我们觉知到的东西(如我的桌子的颜色)另一个是认知本身,即领悟到某物的思维活动。思维活动无疑是精神性的,但有任何理由支撑说那个被意识到的东西是任何意义上的精神性的东西吗?前面的论证并不能证明颜色是精神性的东西;仅证明颜色的存在依赖于我们的感受器官与物理对象(例子中的桌子)的联系。也就是说,它们证明在特定的光线下,具有正常视力的眼睛处于桌子前特定的位置,一个特定的颜色必然存在。它并没有证明颜色在观察者的意识中。
贝克莱的观点(颜色必定存在于意识中)可能是基于似是而非的对被意识到的事物和意识活动本身的混淆。这两者都可被称为‘idea’;可能贝克莱实际上就是称它们两者为‘idea’。思维活动无疑是精神性的;当我们考虑思维活动时,我们赞成‘idea’在意识中的观点。忘记了仅仅在将‘idea’当作是意识的活动这个条件时,“‘idea’在心灵中”这句话中的‘idea’被扩大了,通过意识活动被意识到的东西也被包含在‘idea’中。因而,通过一个含混谬误,我们得出了任何被可意识者必然在意识中这个结论。这可能是对贝克莱论文的正确分析,以及它所立足的最基础的谬误。
区分被我们理解的事物的act与对象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获取知识的能力就是建立在这区分之上的。大脑所具有的重要属性不是了解大脑本身,而是熟悉大脑之外的事物的能力。对于对象的了解,本质上是由一些联系组成,这些联系是指大脑与大脑之外的某些事物之间的联系;这形成了大脑的认知事物的能力。如果我们说被知晓的事物必须在大脑之内,我们要么过分的限定了大脑的认知能力,要么在进行同义反复。当我们把“在大脑中”与“在大脑前”这两个含义理解为一个时,即仅理解为大脑在进行理解,我们就在进行同义反复。如果在这种意义上进行理解,我们不得不同意,任何在大脑之中的,永远不可能是非精神性的。当我们认识到了知识的本性,贝克莱的主张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是错误的,他用于支持‘ideas’(被思维的对象)必然是精神性的论据不再生效了。因此,服务于他的唯心主义的理论基础被消解了。下面我们将考察是否还有其它的理论基础。
俗语云,对于我们不知晓的存在物,我们对它不能有任何的了解。这句话被当作一个自明的真理。可以推论出无论以任何方式可以被经验者必然可被认知; 进一步说,如果物质本质上是些不能被获悉到的,物质可能是一些我们不能知晓它的存在的东西,是些对我们不存在任何重要性的东西。也通过某些仍然模糊的理由主张,没有重要性的东西不能是真实东西,如果物质不是意识或精神的构成物,它就是不可能的,它只是个幻像。
在现阶段不可能将这个论争完整的深入下去,因为需要进行大量的预备性探讨;但可以注意到抵制这个观点的理由。总的来说,对我们不能有任何实践重要性的事物,没有是真实的任何理由。如果理论重要性被考虑到,那么任何真实的东西是一些重要的东西,因为人类渴望知道关于宇宙的真理的知识,我们对任何包含于宇宙的东西都有兴趣。但是如果这种兴趣被包含进去,它并不是物质的没有重要性的情形,假设物质存在即是我们不能知道它存在。我们明显能相信物质的存在,并且可以考虑它的存在;物质的存在关系到我们对知识的渴望,并且它的存在性处于达到或阻挠这个渴望的关键点。
又一次,不知任何未知的存在,这绝不是真理,事实上却是虚假的。语词“知”在这个有两个不同的含义。(1)第一个“知”的用法,是在与错误相对的知道的意义上,它的含义是真,在我们用于信仰和相信时,我们将之称为判断。在这种意义上的知道是某个实情。这种知识可以被描述为关于事实的知识。(2)第二个“知”的用法,是在我们对事物的知识的含义上使用的,我们可以称之为经验。它的含义是我们对感受数据的知道。(这里的区分大略等于法语中的savoir(习得)和connaitre(体验),或德语中的wissen(习得)和kennen(体验))
换种方式,这个看起来像真理的陈述变为:“我们不能正确的判断那些我们未体验过的存在”。这绝不是真理,反而是谬论。我并未荣幸的去过中国,但我正确的判断他是存在的。当然了,我是通过他人对中国的体验作出的判断。再此提到一个似乎无关的反驳,如果那个原则是真的,我不能知道任何人曾经去过中国。更进一步:我不能知道没有任何人体验过的事物的存在也是没有道理的。这点很重要,需要被阐明。
如果我了解了某物的存在,体验给予我它存在的知识。但它的逆命题,任何我可知的某物的存在,我或某人必须对它有了解,却不是真的。未体验却拥有正确的判断的是,那些通过描述而被知道的事情。凭借一些普遍原则,某物的存在回答了通过被体验的事物的推理而描述的东西。为了对这点有透彻的理解,最好先区分出体验的知识与描述的知识,然后研究什么是知识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与我们对体验的存在的知识具有同等的确定性。这些主题将在下面几章解决。
[1]罗素.哲学问题[EB/OL].http://www.gutenberg.org/files/5827/5827-h/5827-h.htm#link2HCH0004,201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