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补缴个税756万元
案情简介:
北京某企业近两年利润率保持在20%左右,企业正计划上市。该企业股本由875万元增加至7000万元,其中,有6125万元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7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本,由540万元增加到4320万元,但并没有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的记录。
稽查始末:
2015年,第六稽查局对税务登记中注册资本增加,没有缴纳印花税记录的企业开展约谈。通过对企业上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发现企业所有者权益中,股本科目金额变动较大,由875万元增加至7000万元,其中,有6125万元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7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本,由540万元增加到4320万元,但并没有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的记录。
企业认为:按照198号文件规定的“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289号文件关于“‘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该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属于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资本公积的形成来源,开展了更加细致的检查。通过调取投资协议等资料,发现该企业资本公积形成于2013年,是一家医药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形成的,没有股票发行过程,属于投资者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加,而非股票溢价发行形成,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处理结果:
同时,检查人员还针对企业提出的再次转让导致重复征税的忧虑进行了解释,说明再次转让时,本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转增额可计入股权原值。经过反复的政策解释,企业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观点,并接受了补缴个人所得税756万元,罚款378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欣赏:
会计核算及绿色证据链角度: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附《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规定,2221---“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2241---“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等。 5711---“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本例中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的罚款支出也应计入该科目。
1.计提需补交的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各自然人股东 75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7560000
绿色证据: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实际缴纳税款及罚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7560000
贷:银行存款 7560000
借:营业外支出——税务罚款 3780000
贷:银行存款 3780000
绿色证据: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银行付款凭单
税务处理角度:
1.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本例中企业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来源是一家医药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形成的,属于投资者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加,而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所以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本例中,自然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7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本,由540万元增加到4320万元,转增金额为3780万元 ,按照20%的税率计算需要缴纳756万元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本例中作为转增资本的公司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56万元,但企业在转增时未代扣代缴,按最低处罚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计算,对企业的罚款支出为378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第1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如果本例中企业属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转增资本时按时代扣代缴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依法享受分期缴纳,避免了企业被追缴税款、被罚款的风险。
2.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3〕183号)规定,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营业账簿要按照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本例中股本的增加是由资本公积转增形成,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未增加,不需要再重复贴花。
3.企业所得税(法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对于公司转增资本的金额除7个自然人股东以外还有法人股东转增资本的金额1470万元,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及扣缴问题。
税务稽查角度:
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作为风险分析工具被正式运用到税收管理工作中。从技术层面而言,通过多维度搜集纳税人的“数据脚印”,将企业成立以来存在的涉税问题、行为、环节进行税务风险测定,勾勒出企业的行为特点,还原企业真实的业务逻辑,进而给企业“画像”。一方面,数据采集范围更加多样化。2019年3月1日,原国税、地税两套金税三期系统并库,税务总局、各级税务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网络进一步打通,税务机关获取的企业信息更加全面、精准。这些数据,既有能反映采购、销售情况的企业内部数据,也有能反映市场变动、行业整体状况等外围信息的第三方数据,维度多、体量大。另一方面,数据加工能力更加智能化。税务人员利用人工智能搭建AI风控平台,结合税务登记数据、个人征信数据等多维度数据,利用机器学习的算法进行建模,为企业画像,根据画像结果精准识别税收风险,风险识别命中率高达90%。同时,数据分析结果更加具象。在实践中,运用画像思维不仅可以准确描摹纳税人的状态和特征,也可以通过分析纳税人的遵从行为,进行风险预警。依托高质量的数据,税务机关可以更加精准和便捷地判断纳税人涉税风险发生的区域。在信息管税的大背景下,企业的经营行为越来越透明化,对税务合规的要求也随之变得更高。这就要求纳税人涉税行为需更加规范,否则需要付出更大的税收成本和违法成本。
管运业财税角度:
这个案例的起因,最主要是由于企业对政策解读不准确、不专业造成的,企业在主观上并没有逃税的故意性,想通过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将企业利益最大化,但是由于不够专业,直接导致补缴巨额税金和罚金,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对国家政策有效、正确的运用,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稍有不慎便会剑走偏锋的工作,规避这类风险最简便易操作的办法就是找专业的机构去做,让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花小钱,省大钱,对企业的各项业务进行事前筹划,综合考虑企业的管理、运营、业务、财务、税务协调配合,既充分合理利用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又规避企业的财务风险、税务风险、经营风险,确保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