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仲凯法律文学短文系列之27:律师的营销

律师这个行业走向市场以后,当然也存在着营销的问题。一般来说,律师事务所不像企业那样,不存在一只销售团队,因为法律服务业的专业特点,培养一批一般意义的销售人员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普通的业务员无法和当事人对接一项非常专业的法律事项。同时,律师事务所的所谓产品都是通过服务的方式来完成,在这里“销售”或者“产品”只是一个说法,律师是通过自身的专业技能来服务于别人,这种人身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律师的营销团队一般都是由律师本身,尤其是资深的合伙人来完成,也有辅助人员帮助作一些程序上的工作,比如将工作材料的文本搞得更漂亮一点,将服务说明会搞得更有秩序。

当然,有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存在着只做市场而不做具体工作的可能性,合伙人只需要懂得洽谈的法律业务的原理就行了,具体的事情由该专业部门的律师来完成。但是在法律服务越来越精细化的趋势下,那些并不精通专业的合伙人在洽谈之际也感到力不从心,这就更需要更专业律师的协作。

律师的营销,首先取决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范围,比如刑事辩护律师,他根本不需要进行营销意义的市场开发,因为谁也无法预测哪个人会去犯罪,他也不可能去挨家挨户的去敲门,问人家是不是犯罪了而需要律师服务。而商事法律服务律师则不一样,他们需要根据商业的发展,研发新的法律服务产品,并且将这些产品推广出去,他们需要和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商两界建立起广泛的交流关系,而这些,刑事辩护律师却基本不需要,他们只需要做好自己,做好每一个案件,赢得一定的名声和美誉度,这就够了。

在国外,从纯粹的市场情况来看,和国内也差不太多。因为国外律师业兴起的更早一些,所以他们的市场和市场营销更成熟和直接一些。比如有个概念叫做“救护车追逐者”,这指的是国外的侵权律师,在律师看到哪个救护车拉着伤员之后,有律师追逐者就追了上去,问伤员的家属,你们是不是需要律师。现在听说国内的一些侵权律师也是这样做的,也有的还招用没有学习过法律的业务员直接到医院里去做营销,然后再由资深律师来完成具体服务的洽谈。

律师的专业属性还是要大过律师的企业特征,所以律师们还是更应该看重自身的专业技能,有的律师很着急自己为什么得不到招标邀请,很纳闷为什么没有更多的客户上门,很简单,要么是技艺不够,要么就是时候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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