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买卖——也许该重新审视这件事情

具体场景中的器官买卖


这篇主要讲财产原则中的不可转让原则。政府对这项原则做了三重干预:1.确权;2.当遇到侵害行为时,由第三方来决定侵权行为的赔偿方式;3.产权所有者本身也无权转让他自己的产权。什么情况下适用呢?

比如一个人神志不清时,签的协议无效;一个没到年龄的人,哪怕自愿成为童工,签的协议也无效等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首先为了避免麻烦,比如把土地卖给一些大量污染的工长,把涉及国家重大安全的企业卖给外国人等。其次的威胁到现存道德观的行为,比如卖淫、买卖器官等。

再比如个例外,土地,很多土地不允许买卖,可能政府觉得允许买卖。就会有大量失地农民,造成社会稳定问题,对这个观点,我保持怀疑。还有一种知道自己在某个时刻、某种情形下,就会失去理智。

酒桌上,知道接下来喝酒,就提前把车钥匙给朋友,因为喝了酒之后,不会承认自己醉了。很多人反对器官买卖,是他们觉得自己真穷了,真的会做出出卖自己器官的事情,所以就提前把这件事禁止了。

你赞成器官买卖吗?可能不赞成,想想挺恐怖的,让人不舒服。其实美国有个真实案例,1990年的‘摩尔诉加州大学董事会案(Moor v.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案情是这样的。

摩尔在加州大学医院被诊断出患有白血病,医生让他签署同意书,同意切除胰脏,医院有权处理他切除后的组织器官。医生切除后发现这些器官对治疗白血病,很有帮助,因此拿了大笔奖金,还成立公司,到1990年时,公司市值30亿。

医生数次要求摩尔复查,他发现了,就把这件事起诉到了法院。假如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呢?大多数法官认为,人当然拥有他对自己器官的所有权,而且在美国相关法律里,没有明确反对个人拥有器官的所属权,所以大家共识是器官自然而然属于个人。

如果属于个人,那为什么加州大学可以利用病人器官进行商业开发,而病人自己不可以买卖?很多人认为可以,当然也有少数派,其中一位说:宪法和法律当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不拥有自己的器官,但也没明确个人拥有对自己器官的所有权,所以法官不能越雷池,应该保持缄默。

问题:假如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

禁止器官买卖是有意义的,医院用来研究,扩大社会整体福利,这值得提倡。可在过程中,不断欺骗病人回医院,接受复查,这种利用信息不对称,侵犯病人知情权和正当收益权,是侵权且违法行为,违背了产权的不可转让原则。

具体场景中的器官买卖(续)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人的器官当然属于他自己本身所有;另一种认为法律也没规定人拥有自己的器官。如果判病人胜诉,那就等于判病人可以随意兜售自己的器官,因为他自己也承认,知道这么值钱,会找别的医院。

最后案子到了加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了加州上诉法院的判决。他们认为原告不具有买卖自己器官的权利,他身体里的独特细胞,不归原告所有。至于医院的实验室也没有责任,因为每天都会接受无数的样本,没有义务去确定样本取得途径是否合法。

当然也有些法官认为,病人不拥有所有权,但他应该有知情权,应该知道直接的器官这么值钱。还有一些法官也认为,他知不知道没关系。哪怕他知道,由于他没有这个器官的权利,他不能分钱,所以没有损失,不知道也可以。

经济学关注的重点不在于,他到底应不应该拥有自己的器官;而在于一个人如果拥有自己的器官的买卖权的话,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果不拥有这项权利的话,有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最初人类禁止器官买卖,因为没有能力,器官移植老失败。直到有一天发现,失败原因是器官异体排斥效应,当攻克了这个难关之后,禁止器官移植的成本就变高了。随着技术的成熟,器官移植价格越来越低,这个禁令带来的损失变得越来越大。

现在技术到了什么水平呢?除了大脑和神经系统之外,其他都可以换。成本是放弃了的最大代价。我们在看到那些不情愿出售器官的人之外,是不是也应该看到那些,因为没有器官而等死的人,而这些人本来可以得到器官,且这种人在越来越多。

其实如果器官买卖合法化,谁都斗不过死人,因为对死人来说沉没成本不是成本,他们会成为最大的器官供应群。很多因病而死的人,他的许多器官还能用,而每天因交通事故而死的人也挺多,他们提供更鲜活的器官。

问题:这篇文章内容离经叛道,你一定有自己的看法,请你对这些问题,说说自己的评论。

器官移植经常出现在电影中,是反派伤害好人的标准手段。怎么能杜绝呢?这里提供了一个奇特的思路,没有道德观、没有法律是非、没有对错,只是客观、冷冰冰的现实,真的很震撼。

谢谢欣赏,个人能力有限,欢迎留言评论。观点来自《薛兆丰的经济学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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