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诗与格律一同发展
不得不承认,格律之与旧体诗词,如同衣冠之于禽兽,有之则为人,无之则为禽兽。尤其对于现代人来说,写旧体诗需要切换一个语言频道,使用格律就彷佛这个频道的频率。但如果我们不过于苛责自己话,不妨记住这样一句话:可以律人,不必律己。大概的意思是,当我们读别人的诗,可以用格律作为评价和分类的标尺,而在自己写作的时候,却可以宽松到不影响自己写作兴趣的程度。
格律是门槛,是脚镣,是标签,但不是拒人千里之外的冷面孔。
与那些格律原教旨主义者不同,我一向认为格律不能定义格律诗,反而是格律诗确定了格律,诗在先,格律在后。正如当我们面对哪些“失粘”、“失替”的种种指责时,大可以拿李白、杜甫一帮唐前期的名作去挡箭,我们所能犯的格律上的错误,如果一定要称之为错误的话,大诗人们也一一犯过。格律就是在诗歌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逐渐固化,逐渐成为样式,逐渐显出了严厉的面孔。
然而,格律的产生又是符合诗歌艺术的发展逻辑的。诗歌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形式化特征,而最早诗歌与歌唱吟咏的关系,以及人类发音器官的客观约束,导致了诗歌如果从语言上遵从某些基于声调、节奏和韵律的规律和形式,的确可以大大增加诗词的审美高度,这是格律产生并且被后人遵从的刚性理由。
从某种角度说,符合格律是提高旧体诗水平最低成本,高效率的途径,是偷懒的途径,而不是像很多初学者认为的那样,是无法克服的障碍。
诗词格律主要有四大要素:用韵、平仄、对仗、字数,所谓“格”,是指字数,对仗等;所谓“律”,是指音律、平仄等;所谓“韵”,是指押韵。广义地说,格律是紧随着诗歌的产生而产生,在格律诗之前的诗歌,已经存在各种诗词修辞的特定形式,它们构成诗词的重要审美对象。早如诗经楚辞,就有了种种基于音律音韵可以用以约规诗词创作的规律性的东西。
格律作为诗歌在形式上各种限制的总和,具备充分的自然属性。
如诗经:
小雅·鹿鸣
呦呦鹿鸣,食野之苹。我有嘉宾,鼓瑟吹笙。吹笙鼓簧,承筐是将。人之好我,示我周行。
呦呦鹿鸣,食野之蒿。我有嘉宾,德音孔昭。视民不恌,君子是则是效。我有旨酒,嘉宾式燕以敖。
呦呦鹿鸣,食野之芩。我有嘉宾,鼓瑟鼓琴。鼓瑟鼓琴,和乐且湛。我有旨酒,以燕乐嘉宾之心。
其中规律性的审美对象,如字数,如音律的起伏,如韵脚,都已经具备的构成格律的诸多要素。
再如离骚:
帝高阳之苗裔兮,朕皇考曰伯庸。
摄提贞于孟陬兮,惟庚寅吾以降。
皇览揆余初度兮,肇锡余以嘉名。
名余曰正则兮,字余曰灵均。
甚至英文诗也有格律,诸如尾韵和行内韵
Spring, the sweet spring, is the year’s pleasant king;
还有当前时髦的Rapper的双押:
期待下一场足够证明我的能力,
那就下一场帮我对手修好坟地。
这一切都是格律的痕迹,他们代表了一种可以带来审美体验的有效机制,在此我向格律表示敬意。
而狭义地说,南齐永明年间,“声律说”盛行,让诗歌创作对于音调和谐的关注付诸纸面,以及 “永明体”的新诗体逐渐形成,是格律渐渐浮出水面。永明体也可算格律诗的开端。
格律诗是中国古典诗歌的重要组成部分。形式有一定规格,音韵有一定规律,倘有变化,需按一定规则。中国古典格律诗中常见的形式有五言、七言的绝句和律诗,即所谓近体诗。词、曲也可称为格律诗。这一切,便是我们目前对于格律诗应有的认识,无关对错,无关好坏,无关有无,仅仅是一个现实。
这是那个真正需要我们学习和认识的格律,它成为文字,成为教条,成为律令。在此,我愿意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人,但偶尔做一个逃犯也是我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