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黄蓝虐童事件涉及的法律概念:长臂管辖和集体诉讼

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在中国变成一场轰轰烈烈的舆论讨伐,也有网友提出了各种方案,其中包括做在美国起诉管理层、在美国集体诉讼等,这里科普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在美国引用长臂法案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Long-Arm Statute (长臂法案),能够让一个州的法院将本州以外的被告传唤到本州法庭应诉。这个被网民理解为因为红黄蓝是美国的上市公司,所以可以据此在美国就虐童行为提起诉讼。

美国各州的长臂法案略有出入,但是原则上一般需要满足被告在本州有Mimimum contact,翻译为最低联系。比方说,纽约为例,被告的涉诉行为发生在本州、或者对本州的人和资产造成损失。

在虐童案上,行为发生和原告都不在美国,所以不能就案件本身在美国任何州提起诉讼。但是这个案件,和美国相关的还包含红黄蓝公司是美国上市的,美国的股民因此受到损失,非要套用这个长臂法案概念,也不是不可以。但是,2015年有一个判例是佛罗里达州的一个人对纽约的一个人造谣,纽约法庭判诽谤(defamation)不能适用长臂法案(Talbot v.Johnson Newspaper Corp.[t1])。这个和阅读一本招股书进行投资,造成损失有点类似,不一定适用长臂法案。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针对上市公司招股书、融资文件中的虚假陈述带来的投资损失的行为,在美国证券法中有更完整的约束和更多判例保护投资者,这实际上催生了一个集体诉讼行业。这个在下一节中详细介绍。

就长臂法案本身,更多是被应用在州与州、国与国之间的贸易纠纷之中。

在美国进行集体诉讼:背景

集体诉讼的概念在多数国家都有,只是应用场景不一样。集体诉讼的核心概念是一方原告代表所有类似的原告起诉被告,如果胜诉,则所有原告获得一样赔偿。国内就有一些涉及劳动纠纷的案例。在美国,因为诉讼律师可以按照胜诉费用的30%左右获得报酬,而一旦证明一个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损失,很容易证明该虚假陈诉造成了所有公众股东的损失,因此赔偿金额巨大,对律师来说是个划算的生意。

诉讼在美国是一个非常常见的事情。引述《职业经理人周刊》媒体报导,[t2]从2011年到2015年末,有超过170家在美上市的中概公司遭遇SEC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调查,这其中主要是反向借壳上市的企业;其中超过60家中概公司在经过调查后,遭遇SEC 的行政或者民事起诉,这些诉讼大部分还在继续之中,尚未结案;这60多家中概公司中,同时遭受股东集体诉讼的超过30家,其中同时还遭受美国司法部调查和起诉的有2家。

2015年阿里巴巴也遭遇集体诉讼,核心理由是阿里招股书中没有披露去年2014年7月份和工商总局会谈之事,隐瞒了工商总局白皮书中所指出的阿里五大问题。不过2016年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针对阿里巴巴的一项集体诉讼,认为阿里巴巴的信息披露“准确而充分坦诚”。[t3]在美国胜诉的还有新浪、麦考林等中概公司。总体而言,SEC的胜诉率并不高,集体讼诉的成功率则更低。另外,在美国诉讼非常耗时,一个案例拖几年之久是很常见的。

中概股一般被判败诉的属于严重的财务造假或者资产侵占,比如中南融通、中国高速、中国节能科技、普大煤业等。以普大煤业为例,其董事联同前首席执行官于2009年9月将公司唯一核心资产山西普大煤业集团90%股权悄悄转移至自己名下,2010年7月,又将普大集团49%的股权出售给中信信托,以获取12亿信托优先股,并且将剩下的51%股权作为抵押,贷款35亿元人民币。此事引发了股东集体诉讼和SEC 诉讼。2017年2月8日, 该公司及其董事长被缺席判决共同赔偿2.28亿美元。[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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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中国公司以外,包括Facebook之类的大公司在美国也是天天被告。一个研究文件表明,2016年,美国有3.9%的上市公司[t5]遭遇集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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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进行集体诉讼:证方和反方

一般来说能够举证明确的侵犯到小股东的利益的,是类似财务舞弊、内幕交易、低价购买股票或者低价发放期权等明确的操作行为。这些一般要配合SEC的调查,才能举证,因此集体讼诉一般是和SEC对公司的调查一起进行的。目前好像还没有案例是针对中概股的单独集体诉讼、在不涉及SEC的情况下获得和解赔偿或者胜诉的。

如果不能对侵犯股东的行为有明确证据并以此起诉的话,集体诉讼最常见的方法是举证信息披露有误导性、可以隐瞒重大事实。以上面阿里的案例为例,起诉方认为阿里刻意隐瞒了和工商总局的面谈,而该信息披露以后导致了股价的下跌。

2017年.中通也遭遇集体诉讼,原告认为中通在招股书中表示“随着快速增长,我们已经取得了卓越的盈利能力。2015年,我们的运营利润率为25.1%,是全球主要上市物流公司中最高的之一。”起诉书称,该基金依据中通提供的这些声明做出了投资决策,然而中通快递股价却出现下跌。[t6]

在举证过程中,起诉方要论证:1)被告在公开文件中做了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了重大不利的事实;2)该行为导致了股价的下跌。这两个都是必要条件,如果仅仅是股价下跌,没法起诉公司,股市本来就与风险;如果公司做了虚假陈述但是股价一直再涨,这个没法起诉,因为没有诉讼主张;最后,如果股价跌了但是没法论证是有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不利事实导致的,也很难胜诉。

一般美国任何上市公司的招股书中都会就风险做详尽的披露,这个章节“Risk Factor” (风险提示)一般会把公司可能面临的任何问题都写进去。在涉及某个风险的问题发生的时候,小股东是不能就风险提示章节中涵盖的内容起诉公司的。风险提示一般非常宽泛,所以留给小股东做集体诉讼的空间并不多。

除了风险提示之外,招股书中还有一个章节是“Forward Looking Statement”(前瞻性提示),这个基本的意思是管理层的陈述中如果涉及到对未来的描述,因为未来不可预测,所以也不能负责。这也增加了针对虚假陈述做集体诉讼的难度。

最后,针对上市公司的集体诉讼的赔偿,有一个原则就是诉讼的赔偿主张是基于IPO发行价格和出售价格或者诉讼时价格的差。强调一下是发行价格,而不是某个事件发生的时候的股价,因为作为被告方上市公司,其上市融资额仅仅是由发行价格计算的,后面的股价上涨,和公司是没有关系的。[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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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红黄蓝为例,发行价18.5,昨天收盘16.45,差额2元多一点,IPO发行了550万ADS,所以涉诉金额就是1100万美金。集体诉讼即使赢面很大,一般庭外和解的概率也很大,庭外和解的费用还要再涉诉金额的基础上打个折。所以告到公司破产在仅靠美国可能做不到。

对于集体诉讼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进一步阅读链接中的专业文件。

[t1]http://scholarship.law.stjohns.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6674&context=lawreview

[t2]http://www.execunet.cn/newsinfo.asp?id=141113

[t3]http://www.sohu.com/a/85635733_117844

[t4]http://www.sohu.com/a/131803444_668227

[t5]https://www.dlapiper.com/~/media/Files/People/Clarke%20John%20J/Securities%20Litigation%20Class%20Actions%20Arising%20from%20IPOs%20w0072000.pdf

[t6]http://www.legaldaily.com.cn/legal_case/content/2017-07/24/content_7253062.htm?node=3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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