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倒计时63天|受让遗失物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该当交公,正如儿童歌谣“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交公后需公告一年,如果超过一年没人领取则收归国有,交公之前或交公后领取前要妥善保管,如果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损毁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必要的费用,如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付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为什么说遗失物不能适用民法典311条规定的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其意思就是说,权利人可以追回(回复权)或者请求损害赔偿,但对回复权在时间上有要求,即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时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这两年为不变期间,如果权利人消极行使回复权,则受让人有权获得该遗失物。

另外,追回的方式包括无偿和有偿,通常情况下是无偿。但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就应该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之后再向拾得人追偿。

从法理上讲,民法既要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也要保护受让人的权利,两者权利冲突时,会优先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但是如果权利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回复权,就会保护受让人的权利。

我们一方面要积极遵守“拾到东西,物归原主”的良好品德,另一方面也要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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