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许某是一电子厂的职工。

不久前,许某萌生了想要辞职的想法,但是,许某与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为3年合同,还有一年才能到期。

经过反复思考,许某还是决定违约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许某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合同一旦签订,就立即生效,其中约定的内容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是具有约束力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此,许某与该厂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就想要解除劳动合同,

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至于如何承担,损失赔偿额应该相当于因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

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为违反合同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于辞职是否需要赔偿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赔偿的情形有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与用人单位协商好离职的;

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的;

三、用人单位严重损害员工利益的。

可能需要赔偿的情形有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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