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点总结-物权法律制度(二)

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核心)

所有权特征:强制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方式:物权首次产生、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其他直接根据法律固定确定所有权的归属

所有权的首次产生:生产、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另有约定按约定

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国有化、没收

其他直接取得:先占(无主物、动产、以所有意思占有)、添附(混合、附合、加工)、拾得遗失物(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善意取得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货币、不记名证券

所有权的灭失:相对灭失(物是人非)、绝对灭失(所有权客体的原因灭失)

共用: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用益物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用益物权主要标的物是不动产

用益物权的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居住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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