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拒付医疗费医院起诉追款获法院支持

提起医患纠纷,通常都会想到病人及家属向医院索赔,往往忽视了另一种情形——病人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医疗费。近日,在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谢某向原告合川区某医院支付医药费30000元。

2013年6月,被告谢某因腹痛到某镇社区医院治疗。同年7月16日,张某经120急救车送往原告合川区某医院住院治疗。8月15日,经患者家属要求,谢某出院回家休养,共计住院30天。住院期间,总共用去医疗费30000元,出院时,谢某的家人却拒绝缴纳该费用。

庭审时,被告谢某的代理人辩称,被告与合川区某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不成立,被告去合川区某医院就医不是家属送入的,是由某镇社区医院送去的,应当由某镇社区医院对被告进行救治;治疗期间,合川区某医院催促被告方缴纳治疗费用,被告方已明确表示拒绝缴纳,可医院仍对其进行治疗,这是医院的自愿行为,应由行为主体自己承担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谢某被送往原告医院就医,接受了原告的医疗服务,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被告谢某在接受了原告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后,则负有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义务,被告拖欠原告医疗费30000元未付,其行为是错误的,理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综上,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重庆一中院|作者:马圣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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