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场离奇车祸引发争议

一个突如其来的电话,得知发生车祸。货车将醉酒驾驶机动车(摩托)驾驶人碾压致死被认定全责。引发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及判决产生的质疑:醉酒驾驶机动车与车祸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刮蹭还是自行倒下;死者无驾驶证、未戴头盔、驾驶无牌照机动车(摩托)上路,致死是否应承担责任;交警部门为何不采纳,经过询问并做笔录的目击证人“自行倒下”的证言;交警队在事故发生后七个月后出具“说明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超期审理、超期拘押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等一系列问题。一个突如其来的电话,方知发生车祸据事故车主陈海防讲,2016年10月1号上午9点多突然接到了郑州市交警四大队的电话,说我的豫AD60XX号货车肇事,致人死亡。我到交警队后得知, 2016年9月29日22时47分许,电动摩托车驾驶人张扬在郑州市紫荆山路与陇海北三街处(施工路段),与我雇的司机张文彪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扬当场死亡,驾驶人逃逸。两天以后,交警四大队对死者张扬血醇鉴定为酒精含量246.53毫克。但是,交警四大队对该案事故的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张文彪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扬醉驾无责任。张文彪不服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向郑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提起重新认定申请,但被该支队以张扬家属已向法院起诉为由不予受理。是自行倒下还是发生刮蹭 是否构成“逃逸”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楚泽良证言:2016年9月29日22点47分,在紫荆山路口有一辆后八轮车沿紫荆山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该车的西侧后箱中间位置与该车同方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车突然向东侧倒去,该骑车人正好倒在该货车右侧车箱下,该货车右后轮就直接压过骑车人肩部就没停,沿沿紫荆山路由北向南走了。当时该车正好从我身边通过,我就喊他压着人啦,但该车噪音 很大,路面正在施工,车辆压钢板声音也很大,司机好像没听见,而继续向南走了…..——肇事逃逸”构成要件是: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当事人认为,交警及证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显示,司机张文彪驾驶的货车本身产生的噪音大;在施工路段车辆压钢板声音也很大。驾驶人没听见、未发现是正常的,不应构成“肇事逃逸”。交警队时隔七个月出具《情况说明》是否能作为法律依据?1、该《情况说明》是在案件发生七个半月后由交警队出具,其本身不是客观证据,

你可能感兴趣的:(郑州:一场离奇车祸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