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签好劳动合同,公司就要变更合同条款,怎么办?

问:我和广东省某医药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他们当着我的面盖了章,然后吃过工作餐之后,他们公司的一个员工告诉我。合同条款要变更,说合同作废。我想请教这事该怎么办?

答:问题反映的情况看,涉及到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公司若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应与你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公司单方变更的,你有权利拒绝,双方仍应当按照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

如果公司后续侵犯你的权利,你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权,或者走劳动仲裁、诉讼程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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