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科学技术(第二版)》,主编 单大国,高等教育出版社,ISBN: 978-7-04-057361-9
在实际案件中,笔迹的速度变化是指相比较的两部分笔迹在书写速度上存在差异。书写速度快与慢的差别会导致笔迹特征的差别。在笔迹检验中,只有了解快慢变化的原因,掌握快速慢速书写之间的变化规律,才能区分哪些是由于书写速度不同形成的同一人笔迹的非本质差异,哪些是不受速度影响的不同人笔迹的本质差异,才能出具正确的鉴定意见。
书写速度由慢到快的笔迹变化规律可以概括为“连、省、简、应”四个字,其中“连”是主要矛盾,是根本问题。
1. 连笔增多
慢速书写一般是一笔一画地进行,提笔较高,笔画间虽仍有所照应,但基本上各自独立。快速书写时,为了节省时间就要增加连笔动作。
2. 顿压消失
慢速书写时,在笔画的起收笔处及转折处常有明显或不明显的顿压动作。快速书写时,为了免去顿压动作所花费的时间,必然变顿压起收为直起直收,笔画转折处也变为弧形运笔。
3. 笔画省略
慢速书写一般按照楷书的规则要求进行,笔画不能任意取舍。快速书写时,由于主要笔画的相互连接,很容易省略框架内部笔画、末尾笔画、不便连接笔画和点等一些小笔画。
4. 字形变化
一个字有多种写法习惯的人,一般而言,慢速书写易写繁体,快速书写易写变体,因而容易出现繁简写法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书法爱好者出于特殊的审美情趣,慢写使用简体,快写使用繁体。
5. 运笔变异
慢速书写,各个笔画之间相对分立,邻位笔画之间虽有照应关系,但不十分明显。快速书写,有些笔画是实连、有些笔画是意连,从而使部分笔画的起收笔动向表现出明显的照应关系。照应关系的加强,使一些笔画的运笔方向、途径发生变化,形成运笔变异。
6. 真草之别
书写水平比较高的人,有多种书体的书写能力,其快、慢之间不仅会有繁简之别,而且会有真草形体之别。慢写易错,快写易草,并引起相应的笔顺变化。
鉴于书写速度变化笔迹的特殊性,在笔迹检验中,除按一般的检验程序和方法进行外,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运用快慢变化规律去分析研究特征
对于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差异点,首先应用快、慢之间的一般变化规律,从“连、省、简、应”方面去分析研究,看这种差异是否符合快慢变化的一般规律。如果这种差异可以由于书写速度不同而产生,那么它们可能属于非本质的差异。如果这种差异违反快慢变化规律去分析差异的性质,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嫌疑人的文化程度、书写水平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2. 要慢中找快、快中找慢
书写人可以控制其书写速度,但是离开常速进行书写,无论是过快或过慢都难以持久。一旦放松,仍恢复其常速。因此在整篇笔迹中,常有快速与慢速交替的现象。在选用特征时,要注意到检材与样本的速度差别,在总体不同之中,尽量选择书写速度相同或相近的单字、偏旁或笔画进行比较,从客观上避开书写速度不同带来的变化。
3. 注意选用不易受速度影响的特征
有些笔迹特征不易受速度快慢的影响,检验时应充分利用。这些特征主要包括:书写语言、整体布局、局部安排、标点符号、非笔误造成的错别字、慢速书写中出现的简化字和习俗字、快速书写中出现的繁体字和异体字、笔顺和基本的搭配比例等。
4. 根据需要可要求补充样本
单凭书写速度不同的样本进行检验,不能出具鉴定意见时,可要求送检单位补充书写速度相同的样本。在某些鉴定中,尽管运用了书写速度变化的一般规律,也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了分析,有时仍可能感到结论依据不重复。遇此情形,不要轻易出具鉴定意见,特别是不要轻易否定,一定要设法补充书写速度相近的样本再做进一步检验。
一般性伪装笔迹是在伪装手法上不追求某一固定的形式,也不借助某种特殊手段,而是凭书写人的主观意念,“信手生变”地随意改变自己的笔迹。一般性伪装笔迹在伪装变化笔迹的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
1. 伪装低水平的笔迹
伪装低水平的笔迹是通过降低笔迹的书写速度和熟练程度,减少笔画的连贯性而形成的一种伪装笔迹。该类笔迹的书写动作不协调,部分笔画出现运笔生涩、呆板和弯曲抖动;一些字的结构失称、甚至有一些常用字的错别字;也有的字在形体上故意变成横平竖直,形成结构拘谨、呆板。
2. 改变字形的笔迹
改变字形的笔迹是书写人改变字的正常形态,故意把字写成与其平时习惯不一致的字形而形成的一种伪装笔迹。该类笔迹的主要变化表现在运笔和搭配比例特征上,不易改变的特征是字的基本写法、笔顺、标点符号和文字布局等特征。
3. 破坏单字结构的笔迹
破坏单字结构的笔迹是指故意破坏笔画和偏旁之间的正常搭配比例关系。破坏字的结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有意拖长或缩短字的个别笔画,导致笔画之间或偏旁之间的搭配比例失调,字的结构不适称,甚至出现结构紊乱的现象;另一种是改变字的各部分的关系,把字的各部分拆开,任意挪动其正常位置,甚至左右部位颠倒,或者使偏旁间的大小比例失调。
1. 正确区分伪装低水平笔迹与正常的低水平笔迹
伪装低水平笔迹与正常低水平笔迹,在笔迹形态上有相似之处,正确区分二者对于判断检材是否有伪装、能否准确地选用笔迹特征、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有重要意义。
2. 慎重选取笔记特征
一般性伪装笔迹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选取笔迹特征:一是从重复出现的带有规律性的笔迹中选取特征;二是从书写结构正常、运笔比较流利的笔画、偏旁或单字中选取特征;三是从结构复杂的字及其内部结构上选取特征;四是对于出现一次的字形、结构特异的单字写法、搭配比例、笔顺等特征,要结合样本材料加以验证;五是注意选取那些不容易受伪装影响的标点符号、书面言语、文字布局等特征。
3. 客观评价符合点和差异点
对于一般性伪装笔记检验而言,符合点和差异点肯定是客观存在的,关键在于分析符合点的价值属于一般符合还是特殊符合;确定差异点的性质,分清差异点是本质差异还是非本质差异。一般情况下,单字的写法特征,笔顺特征,重复出现的搭配、比例、运笔特征,文字以外的特征,能够客观的反映个人的书写习惯,这些方面的符合或差异不可忽视。
左手伪装笔迹是指惯用右手书写的人故意改成左手执笔书写的笔迹。正常情况下,人们大都习惯于右手执笔书写,一旦改用左手写字,便会感到十分不便,笔迹变化很大。与其正常书写的右手字会有明显差别。这也是书写人采用左手伪装手段的主要原因。有的人从小就用左手写字;也有的人因右手残疾或其他原因,后来改用左手写字;还有的人经过长期练习,左右手都能熟练地书写。这些已习惯于左手写字的不属于伪装,而是正常的左手笔迹。笔记检验着重研究的是左手伪装笔迹。
1. 机械性特点
机械性特点表现为:字行易向右下倾斜呈波浪状、锯齿状;单字中,较长的横画或左右偏旁出现左高右低现象;较长的竖画易向左下倾斜。
2. 镜像式特点
镜像式特点表现为:易出现反像字或左右偏旁位置颠倒现象;个别横画反起笔,自右向左运行;弯钩、竖钩呈现反向弯、反钩;个别连笔、环绕笔画方向相反。
3. 协调性特点
协调性特点表现为:落笔不准,运笔抖动,笔力轻飘,转折生硬,起收笔易出现拖带或反射钩;单字结构松散,搭配位置不准,出现多笔少画或笔画重叠现象;行间不均,字间不匀,字形普遍增大且大小不均。
1. 判明左手伪装笔迹
在左手伪装笔迹检验中,判明左手伪装是至关重要的前提,因其直接关系能否运用左手伪装笔迹的变化规律去分析、选择和评判特征。左手伪装的确认,应尽量使用物证原件,要全面地考虑可能导致笔迹变化的因素,结合左手笔迹的特点,做灵活的分析、判断。还可以采用排除法,根据笔迹变化的特点,把存在矛盾的情况一一否定,最后确认为左手伪装。
2. 区分左手笔迹的共性特点和个人习惯特征
左手笔迹的共性特点与个人习惯特征是左手伪装笔迹中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有规律的征象。书写人的个人习惯特征是鉴别书写人的根据;而左手笔迹的共性特点是这种伪装手段的表征,是识别左手伪装的依据,切忌将其作为个人笔迹特征使用。尤其在与左手实验样本比较时,不能把左手笔迹的共性特点当成认定结论的依据。
3. 反字特征的运用
左手伪装笔迹中,受左右手生理功能对称性的影响,有时会出现个别的反字。由于反字不便于观察,所以常常被人们所放弃。实际上,左手写的反字要比正字更加流畅自然。如将反字翻转过来观察,与其右手字差别不大,甚至在运笔、搭配等细节特征上都有较好的符合,所以要注意利用。
4. 可比样本的选择
左手伪装笔迹检验对于样本的要求,除了充分、真实这些基本条件外,更要强调可比性。鉴于左手伪装笔迹一是左手书写,二是速度较慢的特点,要求尽量提取慢速书写的样本。必要时也需要收集左手实验样本,以创造较好的检验条件。
摹仿笔迹是指仿照他人笔迹书写的字迹。这是通过笔迹隐蔽自己或嫁祸于人的一类特殊伪装。摹仿笔迹分为临摹、套摹、描摹和忆摹四种。
1. 临摹笔迹及其特点
临摹笔迹是将摹仿人的自己作为摹本,边观察边仿写成的字迹。临摹笔迹经常出现以下特点:形快实慢;笔力平缓;中途停顿;修饰重描;抖动弯曲。
2. 套摹笔迹及其特点
套摹笔迹是把被摹仿自己垫在纸张下面,通过透光观察到的字迹影响逐笔逐字地进行套写而形成的笔迹。套摹笔迹可能出现的摹仿特点主要有:套摹笔迹常具有形快实慢、笔力平缓、中途停顿、修饰重描、抖动弯曲等特点;可能出现字的大小形体和倾斜角度不一的现象;可能出现字迹间疏密不当、排列不齐的现象;相同字迹可能出现一模一样的现象;字迹可能出现丢笔少画、连笔紊乱的现象;可能出现用词不当、文理不通的现象。
3. 临摹笔迹及其特点
临摹笔迹是通过抑压、复写等方式将被摹仿笔迹先勾描“打样”在伪造的文件上,然后再根据“打样”痕迹用钢笔、圆珠笔或毛笔等工具描成的摹仿笔迹。描摹与套摹手段近似,它除具有套摹笔迹的一些基本特点外,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可能发现与字迹笔画不完全重合的抑压或复写的“打样”痕迹;在被摹笔迹上可发现重描、抑压痕迹;在纸张背面可见复写纸的印迹。
4. 忆摹笔迹及其特点
忆摹笔迹是摹仿人凭借对被摹仿人笔迹的记忆而书写的字迹。它是摹仿人凭借对被摹仿笔迹特点的深刻印象进行回忆摹仿,多数在事先都经过摹仿练习。用这种方式摹仿的笔迹反常现象较少,笔迹趋于正常,形快实慢、抖动弯曲、停笔另起等摹仿笔迹的特点不典型,有时仅凭物证笔迹很难判定是摹仿笔迹。但这种摹仿笔迹与被摹仿的字迹相比,只能在突出的写法、特殊的运笔形态和搭配比例上大体相似,而在细节特征上却相差甚远。从实际案件看,忆摹多用于摹仿他人签名或字数较少的笔迹。
鉴于摹仿笔迹检验的特殊性和检验难度大的特点,在检验过程中,除遵循笔迹检验一般程序与方法外,还应该注意以下环节:
1. 全面了解案情,注意检验与案情的有机结合
在笔迹检验中,全面了解并紧密结合案情很重要。因为,有些摹仿的线索最先是由案情提供的。案情上提供的线索,有助于我们分析送检笔迹有无摹仿,有利于开阔鉴定人的思路,防止在摹仿笔迹判断上出现失误。全面了解案情,也要了解疑为摹仿人和被摹仿人的自然情况,包括他们的身份、阅历、年龄、文化、书写技能、业余爱好、前科劣迹等。了解这些情况,有利于客观分析疑为摹仿人可能具备的摹仿条件和能力。
2. 提供符合检验要求的两个嫌疑人的笔迹样本
摹仿笔迹检验,最好让送检单位提供可能是被摹仿人和可能是摹仿人的两个人的笔迹样本,以便同检材笔迹进行交叉比较。提供的笔迹样本要有与检材笔迹相同的书体、速度和不同时期数量充足的可比字迹;若能提供疑为摹仿使用的“摹本”则更好。必要时,还要提供与检材笔迹所用纸张相同的笔迹样本。票据类的检材,最好能提供使用同类工具书写的笔迹样本。提供和使用实验样本,要与检材笔迹的形成条件一致,以增强它们之间的可比性。总之,样本要充分,条件要好。要以平时样本特别是案前样本为主,尽量避免用庭审、调查时写的一篇笔迹甚至几个字进行鉴定。至于某些民事、经济案件,当事人双方明确只要求鉴定是否为署名人本人书写,如能认定是摹仿笔迹,也可以不要求提供摹仿人的样本。
3. 比较过程要更加全面、细致
摹仿笔迹特征成分具有多元性。摹仿人自身的笔迹特征与被摹仿人的笔迹特征、笔迹因摹仿而出现的特点以及摹仿“走样”的似是而非的现象互相交织、混为一体,准确区分难度较大。这就要在与可能是摹仿人和可能是被摹仿人笔迹的比较中去进一步确定,明确检材笔迹上哪些是被摹仿人的特征、哪些是摹仿人的特征、哪些是摹仿的特点和表现。由于比较是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因此必须全面、细致。
4. 综合评判思路要清晰
摹仿笔迹检验综合评断的复杂性在于,它不是对一份检材与一个人样本之间“一对一”的比较结果进行分析,而往往是要对检材笔迹、可能是被摹仿人笔迹和可能是摹仿人笔迹三者之间的比较结果进行对比分析,环节多、程序复杂。这就要求鉴定人综合评断时,必须思路清晰,非常明确检材笔迹与何者的笔迹比较结果是“大同小异”,与何者的笔迹比较结果是“大异小同”,以及分别说明了什么。
检材笔迹与被摹仿人笔迹比较的结果应是“大同小异”的关系,即两者的符合点往往多于差异点。但这种大同小异,实际是形同实异。符合点主要表现在容易被摹仿的一些明显特征上;差异点则表现在不容易被摹仿的一些深层次的细节特征上。这种形同实异,是“形”与神相悖的表现,是摹仿笔迹与被摹仿人笔迹之间必然出现的一种现象。摹仿笔迹检验不同于其他笔迹检验之处,就在于它要舍弃“大同”的假象,而要抓住“小异”的本质。只有如此,才不至于把被摹仿人当成检材笔迹的书写人,出具错误的鉴定意见。
检材笔迹与摹仿人笔迹比较的结果应该是“大异小同”的关系。这种大异小同,是说在多数情况下,两者的差异点明显,符合点不明显,符合点少于差异点。符合点主要表现在不引人注意的细节特征上。它们虽然数量不多,却有很高的价值,是摹仿人书写习惯的反映。差异点主要表现在检材笔迹与被摹仿人笔迹相符的一些明显特征和摹仿“走样”之处。
需要强调的是,正是由于检材笔迹与摹仿人笔迹之间的符合点不多且表现细微,特别是书写水平高的人又经过摹仿练习或是采用套摹、描摹手段摹仿的,暴露摹仿人的笔迹特征就更少。因此,在比较过程和综合评断时,不仅要看相同字、相同偏旁,还要看不同字的同部位,看它们是否存在内在联系,从中发现确认同一人书写习惯的根据。
最后,在综合评断特别是要认定摹仿人时,还要考虑案情的因素,要结合案件的涉嫌范围,嫌疑人的年龄、文化、书写技能,是否具备摹仿的能力和条件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使鉴定意见建立在经过充分论证、具有可靠根据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