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等于故意伤害?

法律是社会的底线,彭宇案,龙哥案,以及福州案,这三个案子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法律一般采取的是一般人的标准,什么是一般人,一般人是不是理性人?

彭宇案对于社会的伤害在于法律对一般人的标准,法律证词的选择,法官那一句“你不撞人,干嘛扶人”,这句话正确的地方在于解释彭宇行为的合理性。忽略了他的学生身份,学校教育提倡帮扶老人,这名法官没有考虑到这个情况,法官没有考虑到老人撒谎的可能性。第二就是社会认知的一般人标准与法官的一般人一致了,而后来老人说了实话,这件案子的问题出来了,存在误判。第三对于社会道德的伤害太大了,社会提倡的与实际不一样,扶老人从一件好事变成了可能付出金钱,精力的一件事情。

当然这件案子也带来的社会进步,第一是人们开始思考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第二是第一的延伸,人们开始重视物理证据,就是扶老人的时候要录像,要周围人作证,重视证据,这也是进步,这会降低法官判决的难度,因为证据很充分。第三是减少了这类案件的发生,因为没有彭宇的扶助行为,就不可能发生这个案件。第四是打开行车记录仪的市场,这个案件催生了一个职业碰瓷,因为这个案件的流传,许多人给钱,当然法律需要证据,那么能够作为证据的行车记录仪的记录,行车记录仪的市场就有了。

龙哥案的问题在于证据齐全,事件发展清晰清楚,没有证词与证据的问题,就是法律条文与实际判罚的问题。第一个问题一般人的标准,你们是代入龙哥,还是那个于海明,我想大多数人是代入于海明,这个案子明显是防卫过当。你与一个人吵架,后面拿出刀来,一般人的反应是这个人要砍我,一般人的反应是跑,中途龙哥刀掉了,然后被于海明拿了,把龙哥伤了,一般人反应还是跑。但是于海明是处于恐慌状态下,他的反应也属于正常情况,于明海这种状态的原因也是龙哥造成的。

法律一般人的反应是跑,某些情况下反应不一样,这个案子还有一个问题是致人死亡,一般人不能判断什么状态下丧失犯罪能力,甚至于一部分医学生都判断不了,这个问题就是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的区别。一般人在极短的时间内(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能够判断龙哥没有继续伤害自己的能力吗?于海明的捅人行为过程只有短短的一分钟,而且不是丧心病狂的追砍行为,只是将龙哥赶跑了,又回来打电话,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之后,他就放弃了继续伤害龙哥的行为。

防卫过当之所以成为法律条文,而不是实际案例的标准,是因为防卫过当没有明显的第三方证据,不能完整复原事发过程,中国的一个概念就是人命大如天,防卫过当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合法杀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第二章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而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范围。

福州案的问题在于赵先生的行为属不属于正当防卫,于海明是自身安全被侵害,而上面的正当防卫规定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所以赵先生属于正当防卫,这位女士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侵害。第二赵先生的故意伤害罪,首先如果确定女士被强奸,那么赵先生的故事伤害罪不成立。所以说强奸罪的成立是这个案件的关键。

以疑似强奸案的犯罪嫌疑人证词为基准,令人疑惑,实际上这个案件有第三方的证词,赵先生的证词不可靠,女士的证词不可靠,女士的室友(报案人)的证词也不可靠?反而犯罪嫌疑人的证词的可靠?这不符合常理。见义勇为通常是三个人,所以三个人的证词都不可信,但是这是四个人,并且报案人的证词都不可信?是不是强奸不是看人一面之词?结合证据与证词。如果女性喊救命,我们需要思考他人有没有侵犯女性的,有可能是情趣游戏,三个人的证词中都有救命,为什么我们要相信一份可性度存疑的证词。

我不希望当我喊救命的时候,人们能够见义勇为,我是香酥辣,我在QQ群:110851018等你一起讨论。

发布于 17:08

你可能感兴趣的:(正当防卫等于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