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干货】劳动仲裁时效都是多长时间?

当你被侵害了自身的权益,就有可能去走上劳动仲裁。那么,劳动仲裁有没有时间限制呢?劳动仲裁处理有多长时间去解决呢?

  一、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一般都是劳动者由于一些原因耽误了申诉的时间,仲裁委员会一般都会了解情况后,分别处理:

  1. 对没有正当的理由表明自己超过申诉时间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就丧失了这样的权利,仲裁委员会是不予处理这样的情况的。

  2.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者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的正当的原因从而超过时间权限,那么去申请劳动仲裁的,是会给予受理的。“不可抗力”是指一些不能遇见或者不能避免的且不能克服的情况。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自然现象或者类似于战争、军事行动的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范围很宽,例如劳动者不知道有仲裁委这样的部门从而向其他部门申诉延误了时间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代理人未确定等原因,至于这样的理由是否有效,则应该由委员会来决定。

  3. 申诉时效届满还要查明有没有申诉终止的情况,如果有扣除终止时间后且不超过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二、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在多长时间内结束?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条、三十四、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分别为:

  1. 对于职工一方劳动者在三十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的处理时效是“仲裁裁决应当是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这里所说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经过审查作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等过程。仲裁庭处理这样的劳动问题,应该自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因为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过仲裁委员会批准的,可以适当的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 对于职工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的案件,应该自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过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 仲裁委需要再次处理相关的争议案件的,即委员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实有问题的,决定再次处理的,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三、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的生效期限规定是:作出裁决后,应当去制作仲裁书,仲裁庭当场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送达劳动者或企业后,并不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的劳动者或企业如果对裁决的结果不服的,可以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也是说,任何一方在当十五日内起诉的,裁决书是不产生相关的法律效力的。

由此可以得出,裁决书和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是不一样的,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该根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签收的时间就是调解书开始生效的时间。

  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长?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一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当事人是要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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