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数字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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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设立登记时,在审批程序过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

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到13名董事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5.股份有限公司则为5到19名。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6.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由3名或3名以上的监事构成。任期每届为三年,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7.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当包含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8.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9.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10.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权总数的35%。

11.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12.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以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13.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5.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6.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固定大会审议。

17.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18.公司合并分立,通知债权人,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9.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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