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法条

一、解决方法和建议

(一)和解:

和解由当事人自行启动,不受司法程序、法官职权的直接约束和支配,现实生活中有些的争议焦点往往已经有判例予以明确,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判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达成和解,从而使得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最小化。

(二) 调解

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纠纷当事人按照自愿的原则,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三) 仲裁

仲裁,是依据仲裁条款由仲裁机构依法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法律行为。仲裁程序类似于司法程序,但又比司法程序简单快捷。

(四) 诉讼

诉讼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式。在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式中,诉讼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也最为重要。

(五)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第四十七条所列的八种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力进行查处。


二、诉讼过程前后注意事项

(一)著作权维权流程

1、作品创作完成

第一、作品的初稿、作品部分章节、作品其中一个完整的故事等都构成作品,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无论作品发表与否,作者享有著作权。

第二、作品一般要进行发表,可以通过期刊、报纸、杂志、图书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发表,也可以通过博客、微博、起点中文网等平台进行发表,发表时可以署真名/笔名等。

第三、作品著作权登记,登记机构有:国家版权局(最官方权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音著协、文著协、电影协会等提供会员作品登记注册,收费服务)、中国版权在线(收费服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收费服务)。

第四、作品著作权登记是证明己方享有相应作品著作权的一个有力凭证。

2、发现他人侵权

第一、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如复制、发表、改编、表演、播放等使用行为构成侵权,表现形式有抄袭、剽窃等。

第二、具体的侵权形式有:商业复制出版,微信公众号、网页、公司宣传册、推文等擅自使用文字作品、图片作品、视频作品等,或通过网站等平台向第三方提供作品下载、浏览阅读等行为。

第三、我国法律上目前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和四种法定许可,前者类型的使用既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费用;后者(法定许可)也不需要作者同意,但是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3、固定相关证据

第一、著作权人保存己方作品出版物、网页博客等有关作品的使用信息,保存侵权方使用作品的相关实物和电子材料。

第二、联系公证处做证据保全

第三、申请法院证据保全

4、诉讼程序维权

第一、立案前材料准备

第二、诉讼材料准备,参加庭审

第三、调解或者等待法院判决

第四、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第五、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向上级法院申诉再审

5、取得侵权赔偿

第一、依据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获得赔偿

第二、赔偿方不按时支付侵权赔偿的,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二)著作权诉讼程序

1、搜集和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争议的著作权存在并能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证据、原告与争议著作权相互关系的证据、侵权行为存在和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的证据、被告与侵权行为关系的证据、侵权获利与侵权程度的证据等。

2、证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权本身成立。

第一、证明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著作权归属原告。即原告作为自然人、法人或外国人,都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享有著作权的资格,且原告与著作权直接存在法定关系,著作权归属原告和被许可使用。

第二、证明争议作品的存在。即原告应当提供具体的作品,比如书籍、录音等。

第三、证明作品在我国享有著作权。即证明作品是原告创作的作品并提交作品底稿,说明创作的完成时间,以排除他人抄袭的可能性,且原告作品的内容合法,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作品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内。

3、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以及具体的侵权方式。对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情况,原告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被告实施且使用后的相关证据。比如擅自复制和出版发行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原告需要到市场上购买侵权物品,为了让证据更加准确且更具有说服力,原告可以聘请公证处的公证员一起去购买侵权物品,并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公证,制作公证书。一般情况下,只要原告证明了具体侵权行为方式的存在,也就同时证明了侵权行为的存在。

4、选择管辖法院。作为原告,选择法院的基本原则有方便原告原则、原理被告原则、选择较大城市原则。这样做主要是因为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审判结果可能会存在差异,甚至是较大的差异,而侵权诉讼案件一般都有几个法院可供选择,因此,采用上述三个原则有利于原告。

5、起诉前的措施。作为原告,应当考虑申请的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将一些重要的证据固定下来,为胜诉后能够获得实际的经济赔偿做保障等。

6、立案、准备开庭。

7、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应当提交自己因侵权所受经济损失的证据,或被告获得非法利润的证据,或许可他人使用时获得许可使用费的证据,以及提交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和原告声誉受到损失的证据,以此请求法院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著作权维权所需证据

1、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证明其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①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包括文件、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由有关各方提供。主张书面作品著作权的人应当提交书刊,未出版的手稿应提交;主张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人应当提交照片;应提交程序软件、硬盘和文件,以获得电影、电视和视频的版权。等等。

②著作权继承人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

2、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原告应提交证据,如被指控的侵权复制品及其销售发票。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自己或委托他人通过购买订单、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版权拷贝而获得的实物和发票。当他人侵犯著作权时,应当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并委托律师及时干预,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3、原告应提交以下赔偿证据,以证明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告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赔偿金额的证据,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非法收入,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况作出赔偿判决。

(四)确定著作权纠纷案件法院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1、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地多个被告提起地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地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地,原告发现侵权内容地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涉及域名地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地,原告发现该域名地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4、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著作权侵权行为地认定

根据著作权保护地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地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地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地规定,著作权地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地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力地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地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地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地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地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地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地重点。在认定原、被告地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地部分与被告作品地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地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地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地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地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如果被告地行为属于使用作品地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地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地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地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地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地产品或者使用相同地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地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地不同角度地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地使用方式,不同地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地侵权行为。

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地使用作品地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地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地“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地侵权。


三、相关法条

1、《著作权法》第48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著作权法》第49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著作权法》第50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章 调 解

(1)第九十三条 调解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第九十四条 调解组织形式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3)第九十五条 协助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4)第九十六条 调解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5)第九十九条 调解失败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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