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之下、AO3、LOFTER过后,举报正在让这个世界越来越糟糕

◆肖战粉丝举报同人文网站ao3平台被禁:一个cp粉在lofter平台和Ao3平台写同人文,给肖战安排了一个女性角色,肖战的唯粉觉得这是在侮辱肖战,全军出击刷屏lofter,然后粉丝们经过经过一系列神操作后,举报Ao3和lofter,事件持续发酵导致导致同人文网站ao3平台被禁,相关其他平台的视频内容也被删。

◆《一人之下》被举报致下架:在《一人之下》第三季动漫尚未播放前,新浪微博上一个博主,截取了《一人之下》中苑陶这个人物的几张形象图片喊话官方,其原因是大反派“全性妖人苑陶”的装扮和以前的军人非常相似,在他看来,这俨然是一种对历史的不尊重。因为这一喊话,《一人之下》这部动漫被扣上涉嫌诋毁军人形象的罪名,而《一人之下》官方直接将第三季的动漫以及漫画中相关的章节宣布下架整改。

作者:拙思诱想

乾坤未定,你我皆黑马

2019年8月30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据《统计报告》统计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人,较2018年年底增长2598万人。如此庞杂的网民数量为网络举报提供了优厚的群众基础,他们分散在社会的各个阶层和领域,形成了不可小觑额的监督力量,透过网络,每个人都是记者、每个博客都是媒体、每个帖子都是举报的线索,举报人可以将掌握的案件线索,以在个人博客上发表文章等方式公诸与众。

官方网络举报最早出现在2003年,当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建立网络举报平台,2005年12月2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首次公布了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的网址,自此标志着网上举报正式纳入了官方权威反腐渠道。此后,全国各地的官方举报网站和新建举报网站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举报、邮件举报、发帖举报等形式在拓宽正常举报途径的同时,举报权滥用也开始出现,比如严重举报失实、借网络平台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时而出现,举报制度的滥用,主要表现为夸大事实、张冠李戴、捕风捉影、无中生有以及其他程序性滥用。我国目前的研究较多地关注于对举报权保障,但不可否认,“过度地保障”可能会走向权利的滥用。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举报权滥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第一,夸大事实,是指在举报时将一些不规范、不道德的行为举报为违法犯罪行为、将一些违纪行为举报为违法行为、将一些轻微违法行为举报为犯罪行为。

第二,张冠李戴,是指将甲实施的行为举报为乙实施的行为,将下级实施的行为举报为上级实施的行为,将组织实施的行为举报为个人实施的行为,反之亦然。

第三,捕风捉影,是指没有确实的事实根据的随意举报。作为刑事立案重要线索来源的举报事实,必须要有一定的证据支撑,即使这些证据不足以认定主要的犯罪事实,但必须能够确认犯罪行为的存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为了侦查案件的需要,对一些捕风捉影的言行也会予以关注,甚至能够从中发现有价值的证据和线索,但对于举报权人而言,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听说”、“传说”、“有人说”等莫须有情形,不宜作为举报的依据。

第四,无中生有。捕风捉影和无中生有都表示缺少事实,都含贬义,但两者也有区别,前者重在表示没有确凿根据、缺乏事实,后者则重在表示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在刑事诉讼中是不被认可的,举报权人无中生有情节严重、造成不利后果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权利滥用这个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但是当时仅仅是形成了一种观念,没有形成系统、明确的表达。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保障个人的自由是法律的唯一目标,鼓励每个人在社会中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财富,导致个人主义思潮泛滥,没有人敢对权利提出疑问,更极少有法律强调对权利的限制。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工业污染、社会地位分化日益严重,这种极端的个人本位主义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并反过来影响到了个人权利的实现,近代各国才纷纷对法律进行了改革,对片面强调个人主义进行了反省。瑞士最先在《瑞士民典法》中明确提出权利不得滥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产生反应了人们想要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寻求平衡、和谐的愿望。

在防止举报权被滥用上,中国古人也曾做出过一些尝试,比如限制匿名举报,古代的匿名举报由来已久,有多种称谓,包括飞书、飞章、投书、揭帖等。古代统治者在广开言路的同时,对于匿名举报却表现出异常的恐惧,认为匿名举报既无法确定何人告发、亦难于查清相关事实,加大了官府的办案难度,更重要的是,匿名举报真伪难辨,容易滋生造谣诽谤,可能导致人人自危的局面。

因此,在古代法律中多有对匿名举报的法律制裁,有时甚至十分严厉。在晋以前,对于匿名举报者,最严重的会被处以弃市之极刑。魏明帝时取消了弃市的规定,改为其他刑罚。在唐代,匿名举报有专门的罪名叫“投匿名书告人罪”,唐以后或称“投匿名书告言人罪”等。宋元时期也对匿名举报进行刑事制裁。明清时期对匿名举报的惩处尤为严厉,《大明律》与《大清例律》均有“凡投书匿名文书告发人罪者,绞”的规定。可见,在明清时期,如果匿名举报可能会被处以绞刑,后果非常严重。古代还规定严厉的诬告处罚制度。唐律规定,凡诬告者需反坐;明朝对诬告者的惩处比唐宋时还严重。

网络举报是一种“有罪推定”,一旦信息失真,过度夸张与放大,就会成为演绎网络暴力的舞台。传统的举报信发展到了如今的网络举报、邮件举报、发帖举报等形式,正常举报途径在得以拓宽的同时,特别容易造成虚假信息泛滥、谣言频出、个人隐私泄露,一些借网络举报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也应运而生,如某些借网络举报进行不正当竞争,在网络上以举报的方式来公布被害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在非理性的“恶搞式狂欢”下,造成了许多道德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不仅破坏网络环境、影响社会稳定,客观上也制约了举报机制的效果。

对于网络举报中的严重失实行为,在刑法上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

其一,依诽谤罪来处理的情形。行为人虚构举报事实,在网络上将举报事项公布于众,鉴于网络举报这一手段的特殊性,必然会对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若情节严重的,依我国刑法第 246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这种行为应定性为诽谤罪”

其二,依诬告陷害罪处理的情形。行为人虚构举报事实,向国家机关网上举报中心进行举报,若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刑事审查,依我国刑法第 243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定性为诬告陷害罪。

其三,行为人虚构举报事实,在网络上将举报事项公布于众,又引起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审查,此行为既触犯诽谤罪又触犯诬告陷害罪,则属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断。

网络低门槛准入在赋予人们表达自由和便利的同时,也为谣言的滋生、蔓延提供了舒适的土壤,谣言与真相并存,信息真假难辨,真相扑朔迷离,极易造成误伤。一些人或为了赚取眼球,或为了制造噱头,或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或出于发泄私愤,或为了窥探隐私,故意无中生有,发布虚假信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甚至借机摇唇鼓舌,编造谎言,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明真相的网民在其精心编造的谎言的误导下,很容易被煽动蛊惑,陷入“集体无意识状态”,造成一些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以讹传讹,甚至引发“错误的愤怒”,形成网络暴力。

权利的享有和使用是有界限的,一旦突破这个界限,就属于权利的滥用,举报权被滥用是多种因素交织的结果。政府活动和司法活动的公开性不够、透明度不高的现状,使得群众对政府行为、司法活动的信息掌握不足,容易使群众产生误解,从而在某些事件上按照自己的想法开始举报,传统社会强调对举报的保障以及举报人相对弱势地位的认识,也可能是使举报走向极端,同时,对诬告陷害为目的的所谓举报界定困难、打击不力,也是举报权被滥用的重要原因。

权利被滥用是因为现代行政法太过于重视型行政权的规范与实现,忽视了公民滥用权利的可能,同时,保护公民举报权的制度在实践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脱节与偏差。这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逐渐出现了一股滥用举报权的霸权主义倾向,加剧了基层执法机关“案件多人力少”的矛盾,牵扯和分散了行政执法机构的精力,从而导致在本应投入行政资源的重大事项上缺乏相应行政资源的供给,影响执法效率,最终严重威胁到公共道德、社会安全和谐以及正义的实现,容易造成社会群众之间的隔阂和猜疑,最终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团结。

按下举报按钮后,这世界变成你想要的样子了吗?我是“拙思诱想”,很高兴遇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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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举报法的基本内容构想及依据,汤啸天

•对网络举报中若干问题的刑法分析,姚春艳

•微博反腐的双刃剑效应及改进路径,陈文胜

•刑事诉讼中举报权之滥用及其规制,黄豹

•古代民众参与反腐的有效与失效,黎瑞

•工商执法中职业举报人故意设置送达障碍之法律规制——以公民权利滥用为研究视角,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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