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如何来计算加班费?

邹某在某服装厂上班,工资是按计件算的,每做好一件服装发给工资20元。邹某一般每月工资为2000元左右,效率高时可以得到2600元左右。最近,公司由于需要赶制一批时装,安排邹某等人在休息日加班。过后,公司以邹某每月工资2000元为基数,折算出其平均小时工资标准,并据此向其发放加班工资。邹某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为在加班期间,她急公司之所急,工作十分努力,工作效率与平时最高相仿,因此她认为公司应该以每月26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或者至少以平均月工资2300元为基数。

那么,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应该如何确定邹某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案件解析

关于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问题,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岗位,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邹某所在公司对邹某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但是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却改为按照计时工资制度计算,已是错误;而且在确定计算基数时,不顾邹某工作效率的实际情况,以其效率较低时的工资收入为基数,变相减少其加班工资,更是错上加错。正确的做法是,根据邹某在加班期间的实际产量,按照计件单价20元/件的200%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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