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4【民法】专题十五 物权变动之三:拾得遗失物、先占、添附与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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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题十五 物权变动之三:拾得遗失物、先占、添附与孳息

特殊的物权变动方式,是指不依赖法律行为(主要指合同)而导致的物权变动,主要是基于法律特别规定、事实行为或者事件而产生的物权变动。

本专题对应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之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及《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的相应条文。

一、拾得遗失物

(一)定义

1.遗失物。

2.遗失物的拾得。

(二)拾得遗失物的物权效果

民法典第312、314、315、318条。

1.回归失主。

2.绝对不会归拾得人。

3.可能归国家。

4.可能归第三人。

(三)主张遗失物的债权规则

民法典第316、317条。

1.拾得人的义务。

2.拾得人的权利。

(四)一个特殊问题的处理:拾得人对遗失物的不法处分

(五)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准用

1.定义。

2.法律效果。

二、先占

(一)概念

(二)构成要件

(三)法律效果

三、添附

(一)概念

1.附合。

2.混合。

3.加工。

(二)添附的性质

(三)添附的物权效果

民法典第322条。

1.基本规则。

2.具体适用。

(四)添附的债权效果

1.不当得利请求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孳息

关于孳(zi)息,详见专题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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