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时又送房子又送钱,分手后能起诉要回来吗

【普法小知识】彩礼,一般是指根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给予另一方及其家庭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以上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阿珍和阿强于2004年在北京某酒吧一见钟情,两人那天在一起玩得很开心,于是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可是在谈了10年的长跑式恋爱后,双方最终没有走进婚姻的殿堂,在2014年2月遗憾结束了这段恋情。

分手后,阿珍和阿强却因为一套房产和13万余元的归属问题,产生了巨大分歧和矛盾,甚至对簿公堂,闹上了法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还要从2007年说起: 

阿珍和阿强确定恋爱关系后,感情一直很亲密,两人在一起的3年里也非常开心快乐。因为两人都是租房子住,在2007年12月的时候,阿珍和阿强决定向隔壁邻居老王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哪怕是二手房,也算有了一个稳定的港湾。

当时他们和老王谈妥的最终交易房价是176万元。其中,购房的定金2万元和首付款74万元,都是阿强给的,100万元的购房贷款也由阿强按月偿还。

2008年初,在办理完购房手续后,阿珍和阿强就一起搬进了这套属于他们的二人世界里同居了。可是乔迁新居后,阿珍却一直表现得郁郁寡欢、闷闷不乐。 

阿强看到后很心疼,于是奇怪地问阿珍:“宝贝儿,你怎么了?怎么住了新房还不开心呢?”

阿珍满脸委屈地说:“阿强,虽然我们买下了这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可是我心里还是没有安全感。你说,要是哪一天你不爱我了,不要我了,把我赶出去了,我可怎么办呀?”阿珍一边说,一边抽泣。 

阿强一听,赶紧把阿珍搂进自己怀里,说道:“傻瓜,我怎么可能不要你呢?我向你保证,这辈子只爱你一个,只宠你一个,我永远都不会离开你!” 

阿珍含情脉脉地看着阿强问道:“你拿什么保证啊?” 

阿强看着阿珍一双水汪汪的大眼睛,说道:“这样吧,宝贝儿,购房合同上的买方不是有你和我的名字了吗?回头房产证上也写上咱俩的名字,产权你一半我一半,这样我们就永远都不会分开了。” 

阿珍一听阿强对她这么好,开心得赶紧把眼泪抹干,害羞地依偎进了阿强的怀里...... 

就这样,在2018年3月的时候,阿强和阿珍签订了《共有财产协议》,双方约定,购买的这套住房由双方按份额共有,各自占50%的份额。两个人还到公证处对这份协议进行了公证。

2018年4月,阿珍和阿强办理了房屋产权所有证,把房子登记在了两个人的名下,各占50%的产权份额。

就在一个月后的5月20日,阿强因为出差,没能陪阿珍过520,两人在晚上只能进行视频聊天。

阿珍在聊天过程中,一直抱怨阿强没有给她准备520礼物,并把闺蜜们在朋友圈炫耀的各种礼物照片发给阿强看。

阿强看后很不好受,为了进一步表达对阿珍的爱意,他马上向阿珍转账了131452.0元,并向阿珍说:“宝贝儿,这是我送给你的520礼物,你也发个朋友圈吧!”

面对这么大的惊喜,阿珍高兴得不得了,对着手机屏幕就是一阵猛亲,并表示等阿强回到家,一定会用更好的“礼物”好好回报他...... 

可惜的是,这对鸳鸯鸟并没有一直比翼双飞。2014年2月,阿珍和阿强因为在一起时间太长了,感情已经慢慢变淡,最终选择了分手。

分手后,阿强希望阿珍从房子里搬走,自己想开始新的生活,并对阿珍说:“这套房子是我一个人花钱买的,你一分钱也没出。现在你赶紧给我走,有多远给我滚多远!”

阿珍一听,气不打一处来:“这套房子有我一半产权,要我搬走也可以,你出钱把我那一半买下来吧。”

就这样双方僵持不下,最终,阿强一纸诉状把阿珍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阿强主张:自己把房子的一半产权登记给阿珍,以及曾经向阿珍转账的131452元,都是基于婚约的彩礼,现在两人并没有结婚,所以现在起诉阿珍,要求她予以退还。

阿珍则表示:自己和阿强从来没有过婚约,长期以来都只是恋爱和同居关系,更不存在婚约财产问题,阿强给她的东西都是婚前赠与,不是彩礼,自己不同意返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这套房子的权属认定和13万余元是否应当返还。

第一,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该套房产是阿珍和阿强共同签署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后,又签署了《共有财产协议》并进行了公证,明确了双方在房屋中各占50%的份额。

在房屋的所有权证上,也载明了是二人共有,各占50%的份额。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第二,彩礼的范畴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是根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给予另一方及其家庭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以上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阿强主张自己是基于婚约才在房子上加上阿珍的名字,而阿珍则否认双方存在婚约,阿强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婚约。

第三,阿强主张给予阿珍的13万余元也是基于婚约的彩礼,但同样缺乏双方存在婚约的有力证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未支持阿强要求阿珍返还相关财物的请求。

阿强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该套住房的所有权归阿强所有,阿珍向阿强返还131452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以,小伙伴们在谈恋爱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哦,恋爱期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赠与,不属于彩礼,很可能是要不回来的。千万不要因为脑子一热,就大手大脚地给对方送礼物、送房子,即使要送这样的大额财物,最好等到缔结了婚约,再以彩礼的名义赠送,也是来得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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