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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学好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学基本知识。
1,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分为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广义的法律: 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
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法的特征:
α,法是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b,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
C,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含义: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
(2)法的规范作用等含义:执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作用。
(3)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包括:
a,法的指引作用: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作用,为人们提供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指引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
b,法的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作用所具有的帮助人们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C,法的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或准备采取同类行为的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d,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通过了解法律可以预知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后果。
e:法的强制作用:自罚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国家机器来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作用。
(4)法的社会作用:只发所具有的维护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包括:
α,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国家制定法律的最重要目的就是通过法律来实现国家的统治职能,维护法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b,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是法的社会作用的重要方面,法除了维护阶级统治,还必须满足一般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
3,法律规范的概念及其逻辑结构。(一般考选择)
法律规范含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通常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主导地位)
三要素:假定(前提,条件或情况部分)
处理(行为模式,核心部分。)
裁决(法律后果)
4,法律规范的种类。(一般考选择)
(1)根据法律规范内容的不同,分为:
a,授权性规范: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为人们设定权力)
b,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设定义务包括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C,复活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相互重合的法律规范。(教育,劳动)
(2)根据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限定程度和范围的不同分为:
强行性规范:要求人们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
任意性规范:允许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和确定法律关系。(授权性规范)
5,法律关系。(一般考选择)
(1)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在人们之间形成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的特征:
a,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b,法律规范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c,法律规范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d,法律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有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3)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依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体系。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中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既是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同时也是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实现了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反映,也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反映,具有先进性,又有科学性,是二者之统一。主要体现在:
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b,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强调从自己的国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出发。
c,坚持以开放的胸怀和谦虚的态度对待前人和他人的宝贵经验,记住艺传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又注意借鉴外国法律发展的成功经验,并不断改革创新。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重要保障。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1)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记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称法的效力渊源。
(2)当代我国法的渊源具有的特点:
a,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
b,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
C,习惯,在特定条件下也可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3)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作为我国主体的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地区的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制定法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认可的惯例等,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等。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 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由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旗法,国籍法等。
民法:担保法,商标法等。
商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行政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
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引渡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1,立法机关及其权限。(一般考选择,了解即可)
立法:法的制定,发的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解决有法可依问题的根本途径。法的制定的实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1)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权限:制定和修改经济,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法规制定权限: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3)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4)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国家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
(5)民主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立法程序。(选择)
法案的提出→法案的审议→法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国家主席)
3.法律文件的完善。
(1)法的修改废止。
(2)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指有关机关或者经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当代我国的正式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也称无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或组织对法律的内容作出的学术性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4)法律汇编: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作出系统排列和汇编成册的活动。
(5)法律编纂: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同属于某一类的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属于立法活动)
【了解】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行政解释:有权的行政机关对有关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4,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有三种基本形式。
(1)法的遵守:分广义的法的遵守或狭义的法的遵守。
广义的法的遵守等同于把的实施。
狭义的法的遵守,也称守法,是指一切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2)法的执行:执法。法的执行分广义的执法和狭义的执法。
广义的执法包括法的适用。
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常被称为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的特点:
a,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或华丽授权的组织)
b,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c,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执法者主动行动,不需征求被执法者意见)
d,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行政机关可依法自行决定或组织实施执法行为)
(3)法的适用:也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法的适用的特点:
α,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司法机关。
b,法的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C,法的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d,把的适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5,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分为广义的法律监督和狭义的法律监督。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从广义理解依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将法律监督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
(1)国家监督依据国家机关的性质的不同又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
(2)社会监督是指除国家机关以外的过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分为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舆论监督和网络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