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默识编《周易集义》之火雷噬嗑

离上震下,噬嗑

噬嗑:亨,利用狱。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震下离上,火雷噬嗑。震为雷为威,离为电为明。雷动以威,闪电以明,威而且明,先王效此而明法正刑。法律公正,执行有力,才能让人畏服,故“利用狱”。

颐,颊,腮。也可指口腔,嘴。噬,咬。嗑,同合。章,同彰,显现的意思。嘴里有东西,就得通过咬碎这东西才能让嘴合上,故“颐中有物曰噬嗑”。嘴合上了,上下颌就互相交通了,故“噬嗑而亨”。

噬嗑是坤之初六,上升至乾之九五并取而代之,即否卦之九五与初六互换位置而成噬嗑。六五居中而柔,虽阴处阳爻不得位,但居尊位,在上者秉谦柔而中正之德,以此断狱,必判狱公正,故彖辞说“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彖辞此语,也说明六五爻为噬嗑卦之主。

崔觐曰:物在颐中,隔其上下,因啮而合,乃得其亨焉。以喻人于上下之间,有乱群者,当用刑去之,故言利用狱。

崔觐之语,说清了为何会用噬嗑来比拟刑狱。口中有物,就要咬碎它才能合上嘴。上下之间有坏人乱群,就要用刑惩罚坏人,以使上下通泰。

李鼎祚曰:“颐中有物曰噬嗑“,谓九四也。四互坎,体坎为法律,又为刑狱。四在颐中,啮而后亨。故利用狱也。

六五、九四、六三,组成坎卦,九四居六三、六五之间,位坎之中,仿若有物在嘴中。

俞琰曰:夫颐而中虚,则无事于噬而自可合。今有物焉,则窒塞矣。若不以啮决之,乌得而合,故噬已则嗑。嗑则窒者去而上下亨通。故文王曰噬嗑亨,孔子添一而字,盖谓噬而嗑之则亨,不噬则不嗑,不嗑则不亨也。

俞琰为宋末元初的学者。文王所制的卦辞为噬嗑亨,孔子所制的彖辞为噬嗑而亨。俞琰特别提到这两者间的差别,认为文王“噬嗑亨”是指“噬已则嗑”,为完成时,孔子的“噬嗑而亨”是“不噬则不嗑”,“噬而嗑之”似乎是进行时或将来时。说实话,我并不认为多个“而”字能有多大差别。

愚案:噬者,啮也。嗑者,合也。敕,戒也。噬嗑之象如颐中啮合,雷动电明之象如治狱,先王不重则不威,以明德彰显于刑法之察断,刚柔交则亨通于天下之道也。

颐中啮合,故亨。雷动以威,电闪则明,以明断于刑法,以威重于治狱,法制清明,天下亨通。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初九居噬嗑之下,处刑之初,是受刑而非治刑者。初刑轻罚,以戒后来。故只受桎脚伤趾之刑,能得无咎之福。

屦:本意是鞋,这里指脚镣。桎梏,即脚镣手铐,在足为桎,在手为梏。校,本意是纠正,这里是惩戒的意思。戴上脚镣,伤灭脚趾,自然无法行走。故曰“不行也”,意即不能在错误的道路上继续下去了,这也就达到了灭趾小惩的目的,盖戒其继续为恶。

程颐曰:屦校而灭伤其趾,则知惩诫而不敢长其恶,故云不行也。古人制刑,有小罪,则校其趾,盖取禁止其行,使不进于恶也。

有小过就应即时惩戒,使其知过能改,不至于大恶。

姜宝曰:灭,没也。言屦校于足而惩没其趾,非伤灭其趾之谓也。

姜宝认为,灭趾是指戴上脚镣这个刑具后,就完全遮住了犯人的脚,看不见脚趾了,并不是指脚趾受到伤害。

愚案:治狱之初,以屦校灭趾,止其不善之行,无咎于其身也。

轻刑初犯,小惩而大戒,故无咎于身。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六二阴爻居中得位,乘初九阳刚之上。故象曰“乘刚也。”以中正之德治狱行刑,自然如噬肤之易。然因乘刚而为,故刑罚过当,以至灭鼻。然六二中正,刑所当刑,施刑合理合法,故无咎。乘刚,是指初九,即受刑之人,受刑者乃顽固强横之人,故对其用刑有过当之虞,然非此不足以惩戒之。

肤乃柔软之物,噬肤,喻指容易。灭鼻,古有劓刑,割去犯人的鼻子。

程颐曰:深至灭鼻者,乘刚故也。乘刚乃用刑于刚强之人,不得不深严也。深严则得宜,乃所谓中也。

程颐认为,对顽固不化之犯,虽其罪不重,亦应重惩,矫枉须过正,才是真正的合宜适中。

愚案:六二以柔乘刚,噬肤灭鼻,戒其恶而不为,故无咎于其体也。

《集义》编者对此爻解释,认为无咎是指受刑者,虽遭噬肤灭鼻,然身体还是无碍。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腊肉,指九四。九四阳刚如腊肉之坚硬,喻强梗不服之人,六三阴处阳位,不中不正,本为柔弱之质,却去对付冥顽之人,如同吃腊肉却吃到发霉的部分一样。意为,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却去施刑治狱,自然招到受刑人的怨恨。但因九四、六三和六二组成艮卦,艮为止,六三知难而止,故虽有小吝,无咎。

荀爽曰:腊肉谓四也。三以不正,噬取异家,法当遇罪,故曰遇毒。为艮所止,所欲不得,故小吝也。所欲不得,则免于罪,故无咎矣。

荀爽认为,此爻是指六三噬取九四,理应获罪,然遇艮而止,噬取不成,即六三未实际犯法行为,故无咎。

《河洛真数》云:六三之去恶,视六二则难矣,盖九四为一卦之梗,若腊肉之坚而难噬也,噬之则遇毒而伤齿矣,而况齿之弱者乎?六三才弱居刚,以柔噬坚,位不当而遇毒宜也。

《河洛真数》则认为六三与六二一样,都是用刑之人,而非受刑之人。这点与荀爽的观点完全相反,认为腊肉指九四,则与荀爽看法一致。

愚案:《说文》云“毒,厚也”,周语单子曰“厚味实腊毒。”阴柔之六三,噬腊肉而遇毒,小有鄙吝,以顺治狱,恶去而怨不生,故无咎于己也。

《集义》编者的观点,似乎也认为六三是治狱者,非受刑者。九四、六三、六二组成艮,六三居艮之中,动而成巽,巽为顺。故编者有“以顺治狱”之语。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乾胏,带骨的干肉。金,刚硬。矢,这里取箭形状直而不弯之意。九四阳爻居阴位,失位不正,以此不正之位操刑狱之权,受刑者不服,固所行艰难,如啃带骨的干肉,然九四刚大正直之才,故虽所履艰难,以其刚正,终能获吉,如风雨过后终见彩虹。唯其位不正,刚大之才未得显明,象曰“未光也”。

王弼曰:虽体阳爻,为阴之主,履不获中,而居非其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刚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刚直,可以利于艰贞之吉,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

九四噬乾胏,乃君子处艰难之时之象,只要固守正道,仍能得吉。

愚案:九四以刚居阴位,噬胏肉以刚直断狱,艰难守正以利治狱之道,虽未光大其德,终获吉也。

《集义》编者以噬干胏来说明审案断狱应刚强正直,治狱理刑则应坚守正道,如此才能获吉。

六五,噬乾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黄,色之中正者。金,刚硬。六五以阴柔处尊位,虽不得位,然居中乘九四之刚,有九四刚大之才为助,以此治狱,虽有困难,如噬干肉,却因中正刚强,刑罚得当,坚守正道,惕厉若惧,终得无咎。

《河洛真数》云:用刑如噬肉之易,五刚居中,为得黄金,而六则阴柔也,以阴居阳,不当其位,虽中而不正,苟能用之以正危厉,而不敢自安,则得当矣。

贞同正。贞厉,以正危厉,断案治狱,以公正为要,故应时刻保持警惕,以如履薄冰的谨慎态度,不可自以为是,自能无咎。

来知德曰:六五居尊,用刑于人,人无不服,故有噬乾肉易嗑之象。然恐其柔顺而不断也,故必如黄之中,金之刚,而又贞厉,乃得无咎也。

来知德认为噬干肉是说明容易,这点似乎与王弼的观点不同。王弼认为,干肉,坚也,意即噬干肉为不易之事。但来知德的观点与《河洛真数》一样,都认为噬干肉是指容易之事。

愚案:治狱之道,犹噬乾肉之象也。以黄中通理金刚断疑之得,贞守其厉而不害,柔顺居尊而得中,故无咎于其心志也。

无论噬干肉是比喻容易还是困难,治狱之道,均应以中正谨慎之心,才能获得无咎。

上九,何校灭耳,凶。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何,同荷,负荷。何校,指戴上了枷锁,上九居卦之极,不中不正,以刚乘柔,乃小恶不惩,至此终至恶极,落了个头戴木枷,连耳朵都被遮住了的凶险下场。

《河洛真数》云:不中不正,恃刚而居一卦之上,失于惩恶,今恶至于上而极,负荷其校,罪至灭耳,聪不明而凶之至也。小象不言听而言聪者,何也?听者耳之官也聪者耳之德也。耳若聪明,何可罪乎?今曰聪不明,非聋也,本心之不明也。本心苟明,聋而实聪,有吉而无凶矣。

耳聪目明。今不聪不明,有耳不能听,只是因为其心不明,不是耳朵聋。心不明,终致戴枷没耳之凶。

程颐曰:人之聋暗不悟,积其罪恶,以至于极。古人制法,罪之大者,何之以校,为其无所闻知,积成其恶,故以校而灭其耳,诫聪之不明也。

荷校而灭耳,乃因心不明,聋暗不悟,积罪恶至极,终有此凶。

愚案:何,儋也,负荷也。校,木囚也。治狱之极,以负校没耳惩其恶,将至诛灭之凶而不知戒,聪而不明也。

常见的戴枷一般是上刑场即将杀头之罪,即“将至诛灭之凶”,至此仍不知悔,不懂戒惧,只是因为本心愚昧,冥顽不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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