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合规要点

引言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总称,通常分为非甲烷碳氢化合物(简称NMHCs)、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大类,主要来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等过程。VOCs是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已成为导致国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时刻威胁着人类的身体健康。

VOCs主要存在于企业原辅材料或产品中,大部分易燃易爆,部分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臭氧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企业实现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减少安全隐患的有力手段。

我国的VOCs治理体系不断完善,VOCs的环境标准、地方治理规范也在不断完善。与此同时,企业VOCs排放相关法律风险也逐渐凸显。本文就VOCs监管趋势及相关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实务参考。

一、VOCs企业现状

早在2020年7月至9月,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5个轮次的蓝天保卫战夏季VOCs污染防治精准帮扶,涉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长三角、长江中游以及珠三角等区域的82个城市,围绕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5个行业,筛选出近30%的VOCs减排潜力大的重点县区,聚焦300个典型园区、3200余个特色产业集群和每个城市VOCs排放量前100名的重点企业。

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3.3万家,占全部企业的28%,累计发现各类VOCs问题10.5万个。其中,油气储存行业里问题企业占比高达74%、出现问题的化工企业占比为50%、石化企业为42%。问题类型中,涉VOCs有组织排放问题占比32%,涉VOCs无组织排放的占比25%,VOCs物料储存与输送中的问题占20%,台帐记录不合格的占比22%。

结果表明,石化、化工、油品储运销企业VOCs的排放问题较为突出。污染治理设施问题集中,治污设施设计安装普遍不规范,收集率低;缺乏有效监控手段,设备运行率低;低效工艺设施充斥市场,处理率低等“三率”低的问题成为明显短板。很多企业的VOCs治理设施还停留在“有没有”“上没上”的层次上,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未建立、人员技术能力不足、运行管理差等问题。

二、VOCs监管政策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

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将挥发性有机物作为规制的大气污染物。

2017年,《“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

2018年7月4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到2020年,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

2019年6月16日,生态环境部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明确VOCs污染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突出。VOCs治理工作薄弱包括:一是源头控制力度不足;二是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三是治污设施简易低效。四是运行管理不规范;五是监测监控不到位。控制思路和要求为:大力推进源头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等。

2019年5月24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强制性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自2019年7月1日施行。该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2020年3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布了《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等7项国家标准,我国VOCs源头防控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2020年6月2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强调VOCs治理攻坚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收官的重要任务,提出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等具体工作目标。

2020年10月29日,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2021年8月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针对当前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十四五”VOCs减排目标,要求各地以石化行业、化工行业、工业涂装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结合当地特点,组织企业针对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开展排查整治。

三、VOCs企业违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违反规定的,根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有关部门的公示信息,查询到企业VOCs违规典型案例如下。

1.部分企业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导致VOCs无组织排放,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行政罚款。

某玻璃钢制品公司糊制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生产;某广告公司的广告喷绘,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喷画机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治理,经抽风机直接外排;某雕塑工艺品公司,制作工艺品过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某塑胶制品公司在塑料饮用水管道加工过程中,加热、挤塑工序产生的废气含非甲烷总烃,在未配套安装相应的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形下,含非甲烷总烃气体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散排;某木厂车间无废气处理设施,导致木制门边条晾干时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上海某涂装企业使用有机溶剂,未安装收集和处理设施,被按日连续处罚88万元。

2.部分企业虽配备有收集和处理设施,但是未开启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同样被处行政罚款。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对于有证据表明企业为了逃避监管不正常运行处理设施的,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有权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之规定追究逃避监管的法律责任,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的处罚。

某暖气片生产公司配套的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更换活性炭;某印务公司印刷项目生产车间印刷项目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没有运行,印刷车间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通过印刷车间开启的窗户及车间门无组织向外环境排放;某塑料制品公司在注塑工序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配套的UV光解催化净化设备未有开启;某环保公司的磨粉机生产时,配套的除尘设施未开启;塑化公司活性炭吸附装置引风机停运;某饰品公司生产线头部灌模操作平台所有密封布帘均处于打开状态,三楼车间内挥发性有机物气味浓重;某标牌制作公司进行喷房生产时多处喷房门敞开,钣金喷房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塔开关未开启。

3.企业配备的收集和处理设施维护不当,未及时维修或更换,同样受到执法部门的处罚。

例如,某塑料公司注塑车间门口部分密封胶条破损,密封胶条与地面缝隙较大,注塑车间内部分窗户敞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注塑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某工贸公司在进行印刷机、复膜机生产时,车间卷闸门处于打开状态,楼顶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漏水,燃烧排气风机电动机皮带损坏;某环保材料公司浇注车间内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管道脱落,无法对有机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排;某药业公司废气处理装置风机内部管阀掉落,导致集气罩无法收集实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活性炭箱前段管道因老化脱胶而破损。

4.企业还应注意旁路、应急排放口废气外溢事宜。随着VOCs治理政策的推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逐步强化监管力度。

2021年,青岛某塑胶企业部分注塑机与废气处理设施的集气罩连接不紧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4.25万元罚款。绍兴某纺织公司定型机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其应急排放口有废气溢出现象。绍兴另一家纺织公司的定型机,虽然配套水喷淋+冷却+静电三级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治理设施开关正常开启,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但定型机车尾烟气无组织逃逸明显,也被处以行政罚款。

5.此外,还有企业存在设施无法有效治理VOCs,废气超标排放的问题。

山东某塑料制品企业配备了废气处理设施,但是仍然存在烟气、恶臭排放问题,被居民投诉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发现企业废气VOCs超标排放,处罚60多万元,并责令停产整改。淄博某化工企业尾气焚烧炉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标6.98倍,被罚款10万元。

四、VOCs企业合规要点

1.关注重点行业

涉VOCs排放的企业,重点包括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含兰炭)、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日用化工、化学助剂、合成革、橡胶轮胎制造等化工行业,家具、汽车、船舶修造、零部件、钢结构、铝型材、彩涂板等工业涂装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等。

2.加强源头管理

建议企业采购部门对目前正在使用的材料及其VOCs含量进行辨识,对重点区域工厂加强风险排查力度。从源头上使用低VOCs含量产品。严格遵循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制标准,采购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现有的胶粘剂、清洗剂、油墨等材料,如果不符合新标准的要求,建议停止使用。对于进口涉VOCs商品的,应当要求相对方严格按照我国新国家标准要求供货,明确约定VOCs的达标要求及相应违约责任。

3.建立详细台帐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持证后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证》台帐记录要求,建立使用材料的VOCs含量核对和记录台帐制度,记录生产原辅料的购买量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此外,应建立生产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台帐,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设备、治理设备的运行时间、设备运行参数、维护信息、耗材或药剂、危险废物、溶剂回收、能源消耗等信息。

4.全生命周期全流程管控

VOCs挥发性强,涉及行业多,产排污环节多,无组织排放特征明显。尤其是大量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差,收集效率低,逸散问题突出。研究表明,我国工业VOCs排放中,无组织排放占比达60%以上,换言之,大部分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因此,通过各种技术、管理手段降低VOCs无组织排放,是大气污染治理尤其是臭氧污染治理中十分重要的一环。

不同于有组织排放主要关注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达标,无组织排放需要关注企业储存、运输、生产、使用等各环节。只有做好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的密闭管理才能有效管控无组织排放。

企业应根据生态环境部2021年8月4日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开展自主排查检查重点工作。例如,对于企业旁路问题,生产车间顶部、生产装置顶部、备用烟囱、废弃烟囱、应急排放口、治理设施(含承担废气处置功能的锅炉、炉窑等)等,及时采取铅封措施。

涉VOCs的各环节,企业应当注意的事项整理如下:

(1)储存环节,应规范物料存放空间,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

(2)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桶装物料应确保外包装密封完好,散装液态物料优先采用灌装、管道输送。

(3)生产和使用环节,应在密闭空间中操作,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应当接入废气收集处理设备。严禁在空旷车间或室外自然风干、晾干。

(4)处置环节,应将废包装容器加盖密封,按要求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5)局部废气收集时,应使用有效的集气罩。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米/秒,否则建议在集气罩周围增加垂帘或围挡。

(6)高VOCs含量废水(废水液面上方100毫米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200ppm,其中,重点区域超过100ppm,以碳计)的集输、储存和处理环节,应加盖密闭。

(7)企业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按照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5.VOCs末端处理方案

(1)过滤+活性炭吸附

此类组合处理工艺适用于喷涂量少且连续喷涂时间较短的小微企业。活性炭吸附箱前端加装过滤棉,防止活性炭箱吸入粉尘或悬浮物,影响吸附效率。活性炭需要定期更换。

(2)喷淋+活性炭吸附

喷淋洗涤既可以降低废气温度又可以吸收部分易溶于水的废气和粉尘,利于活性炭吸附。必须定期检查洗涤液及活性炭质效,及时更换废液、废活性炭,保证清洗及吸附效果。

(3)活性炭吸附+燃烧

该工艺对废气处理效率高,适用于VOCs原辅料使用量大的工业涂装企业。采用燃烧法处理废气时,一般应当在燃烧前经活性炭吸附(浓缩)处理。活性炭应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已失效的活性炭。

(4)蓄热燃烧

应在密闭系统或密闭空间内清洗桶、缸等有机物料容器,废气收集后接入废气处理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局部废气收集措施。清洗反应釜时,应开启废气收集系统。

结语

当前,行业治理相关政策、排放标准、技术指南等体系逐步完善,治理重心将继续以重点行业(石油、化工、涂装、印刷、油气回收、制药等)的污染治理为主。面对这些情况,企业必须增强主体责任认识,提升VOCs综合治理水平,完善VOCs监测监控设施,完成自查自纠,实现自主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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