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了信托未必隔离了债

在香港,曾经发生过这么一个案件。有位富商设立了一个信托,自己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还保留了随时更改如何分配收益以及解除信托的权利,企业也在自己的实际控制管理中。后来,因为闹离婚,这位富商被他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对他的财产进行分割。开庭审理时,富商就答辩说这些财产都是信托资产,不是他的个人财产,所以不能做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如果你对信托有一定的了解,肯定知道信托财产在法律上是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正是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才让信托具有债务隔离、财富传承、生活保障等功能。所以很多高净值人士才会青睐于用信托的方式来守护自己的财产,让自己的财富能够得到最大的保护、增值以及传承。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看待这个案件,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在前述的案件中,我们能看到的是富商确实是对他的财产进行了信托设置,也将财产移交给了受托人。同时,他也保留了很多的权利,例如他同时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作为信托财产名义上持有人的受托人完全无法行使对这些财产的实质管理权,受托人甚至连行使分配的权力都必须得到富商的认可才行,当富商不满意受托人的行为时还可以随时更换掉受托人。

通过这些操作,我们可以发现这位富商设立信托的真正意图其实并不是为了把他的财产控制权交给其他人,而是为了把他的控制权给隐藏起来。这些所谓的信托财产在实质上并没有任何的独立性,它们仍被这位富商牢牢地控制着。

让我们试想一下,如果这样的信托形式也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将会出现什么情形?

所有的富人们都会去成立这种的信托,这样他们就可以大胆的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借贷,而不用去担心任何的风险问题,投资失败、借款还不上时也不用怕,因为有信托制度的保护啊,反正失败了也不会影响到自己的真正财产,赚了反而能让自己的资产大增。这样的信托设置,实在是太好了。

但是这样子的话,债权人的权利就会得不到任何的保障,人们就会非常非常小心谨慎地来挑选交易对象,市场交易成本就会整倍地增加,整个市场交易行为都会大受打击而减少。这样一来,整个社会的经济就会受到影响而停滞发展。

所以,当法律面临要在选择是保护这样的信托设置还是选择保护整个市场经济秩序时,毫无异议肯定首选的是保护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这样才符合保护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原则。

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就认为富商的这个信托设置让信托财产完全丧失了信托制度所要求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是个虚假信托,从而判决信托无效,富商的这些财产要分割一半给他的妻子。富商的如意算盘落空了。

所以我们常常说,信托的设立以及架构的搭建要紧紧围绕信托目的展开,如果目的不能顺利实现,则设立信托就会毫无意义。要想通过信托机制来实现保护财产的目的,就要平衡好控制权,以防信托被击穿,不要守住了控制反而丢掉了安全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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