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是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缔结婚姻的诚意。在我们的生活中,特别是农村地区男青年要娶媳妇都要给女方彩礼的,这都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习俗了,但最终因种种原因没能共同生活下去,是否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归还彩礼呢?
【案情简介】
金某(男)和蒲某(女)2017年6月经熟人介绍相识后订婚,2018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
二人婚后未满一年,生活期间,经常为琐事争吵,越吵越厉害,蒲某觉得无法再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金某表示同意,但要求返还彩礼和购买的金银首饰,蒲某认为两人都领了结婚证,已经共同生活,不同意返还,双方争执不下。
蒲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金某抗辩因婚前借款给付彩礼10万和购买首饰,债务还没还清,造成生活困难,要求返还彩礼和金银首饰同意离婚。
【案情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
1、金某、蒲某二人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婚姻关系是否要解除?
2、金某、蒲某二人结婚时给付彩礼的金额是多少?是否存在返还的条件?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金某和蒲某两人相识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生活习惯不同,双方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共同生活。
另查明金某工资每月3000元,认识蒲某期间借过款,留下10万的债务。
金某给付过蒲某父母彩礼10万元和买给蒲某的金银首饰,蒲某均认可。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考虑到双方已登记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全额将彩礼返还金某有失公平,但金某为和女方结婚借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窘迫,共同居住生活较短,酌定蒲某返还金某彩礼8万元及所有金饰。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个时候双方要分手了,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这时候法院给予支持,这是第一种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第二种情况:双方办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如果闹离婚的话,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也给予支持。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三种情况:双方办了结婚登记了,共同生活较短,婚前给付彩礼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结婚以后又闹离婚,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也给予支持。就如上述案例符合第三种情形。
至于返还彩礼,只有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法院会支持男方的返还彩礼的请求。
但法院也会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双方的客观情况、经济条件、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酌情返还的。可能返还一部分,或者是返还全部,经济困难的也会分期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