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19则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答复

针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相关问题,财政部近期在其官网回复了网友的留言咨询。小编特梳理出其中值得关注的19则咨询。

咨询1: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指出“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据此,是不是物业管理采购过程中只能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这与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放权给采购人自行确定采购方式是否相冲突?

答复:物业管理项目优先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评审办法主要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咨询2:

适用招投标法的建设工程,是否适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原则上在招标前应公开采购意向?

答复:《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咨询3:

特许经营权项目是不是属于财政部管?是否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采购?其中特许经营分为财政全额出资,财政和社会力量共同出资,社会力量全额出资,这三种情况下,如何分情形来判定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是否由财政部门监管?

答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由财政部门监管。

咨询4:

我有2个问题想请贵司解答一下。1.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中所指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的情形”是指哪情形?2.该文件提到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一般”是否解释为必须?

答复:1.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可以不采用公开方式的情形,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的情形。2.“一般”指的是原则上。

咨询5:

在竞争性谈判最终报价时,各供应商已填写最终报价单并离开谈判室后,竞谈小组发现其中一家供应商的报价单中公司名称填写错误或报价金额大写不规范,竞谈小组能否让其返回更改错误?

答复: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因此,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或更正。但是,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咨询6:

请问事业单位直接控股、管理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优惠政策吗?举例:某项目是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且允许分包,中标人是事业单位,可以将合同份额分包给其直接控股的中小企业吗?

答复:留言所述,事业单位不得参加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

咨询7:

向您请教依法缴纳税收问题:甲乙丙三个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甲供应商欠税1万元,乙供应商欠税100万元,丙供应商曾经欠税200万元,请问甲乙丙三个供应商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法》第22条当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

答复: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咨询8:

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供应商是否可以对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提起质疑和投诉?如集采目录要求采购人对一些重大项目应优先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采购人实际未委托集采机构代理,供应商是否可以提起质疑投诉?

答复: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相关问题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的供应商可以提起质疑、投诉的范围。

咨询9:

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一个公开招标项目,通过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采购公告发布日期为2021年7月8日,公告中明确约定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1年7月9日至7月16日,开标日期为7月29日。A公司于7月15日报名,7月27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下载采购文件。请问A公司对采购文件的有效质疑期的计算是从哪天开始?是7月15日、7月16日、还是7月27日。

答复: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于7月15日报名时即应当获取到采购文件,并于7月15日起计算对该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

咨询10:

我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报名了某个地区的公开招标政采项目,并对该项目招标文件中1、2、3问题提出疑问,递交了质疑。招标代理公司回复后并发布了更正公告,更公告内容包括了招标文件内容问题4,比如苛刻的付款方式等投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但我单位并未就问题4提出质疑。根据94号令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请问我单位是否可以就不能接受的条款4再次提出质疑呢?

答复:如采购文件更正后新增问题4相关内容,供应商可以依法对采购文件新增内容提出质疑。

咨询11:

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开招标项目中,对于产品有实质性要求的(如必须获得CCC强制认证),是应当放在招标公告的资格条件中,还是可以在项目需求中明确不允许偏离即可?

答复:对于产品的实质性要求,不应作为资格条件。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咨询12:

关于财库﹝2020﹞46号文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中具体是哪些规定明确了可以面向非企业主体采购,或者说是哪些类型的采购项目可以优先面向非企业主体采购?

答复:国家将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支持非企业主体发展。例如,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咨询13:

请问在某一救护车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显示,两家不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除产品商标一样外,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法人代表、产品型号、发动机型号等都不相同,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相同品牌?87号令中相同品牌应如何理解?

答复:留言所述情形应当认定为相同品牌。

咨询14:

请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及“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作为评审因素时,是否可以参考价格分的评审方式,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后续供货价最低或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低的分值最高,其他投标人得分参考价格分计算方式计算?

答复: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设置相关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留言所述评审方式,将全生命周期成本折算为价格分,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咨询15:

在政府采购实务中经常遇见采购人有意或者无意不按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品目分类分包,而将不同行业或领域的采购标的物打包成一个大包进行采购,例如学校将学校所需的不同品类的货物集体打包成一个项目同一个包号进行采购,里面涉及的货物品类不一,如办公家具、教具、电子电脑类设备、电器类设备、厨房设备、学校安防设施设备等等选择多种进行打包采购。然后在招标文件里分别设置各品类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如检测报告和资质证书等。在社会化分工日益精细的今天,作为某一品类的专业供应商,显然难以满足此种跨品类项目的招标要求,从而难以参与此类政府采购活动,这显然不合理且排斥竞争,甚至评审专家的抽取都难以进行分类,但是具体违反的法条不甚清楚,请问这种情况违反政府采购的哪些具体法律条款。

答复:留言所述情形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咨询16:

道路保洁、垃圾分类项目招标争议比较多,一是关于人员是否要求投标时就全部具备缴纳社保的,还是中标后可再招聘。二是必要的服务设施是否可以承诺中标后提供。46号文规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服务类招标文件是否必须或者是否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就必须具备项目所需要全部服务人员,且已经订立劳动合同?服务类项目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配备的设备是否可以通过承诺方式?如果承诺可以,那是否可以设置已经购买或租赁得分高点,承诺的得分少点?

答复: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留言所述情形,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允许供应商承诺提供服务过程中具备相应数量的服务人员或相应设备条件。但应当作为资格条件,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咨询17: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施方案(2020年版)》中,限额内工程项目120万元以上的需要委托国采中心进行采购,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适用范围为京内单位,那么非京内单位,如果要开展13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国采中心执行还是单位自己按照中央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来执行?

答复:留言所述情形,非京内单位的工程项目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采购人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咨询18:

有一个项目,要求供应商投2个不同的算法(符合条件的算法有6家),算法不作为核心产品。1.采购人要求在开标前,6个算法的厂商要在采购人单位事先搭建平台,开标当天进行算法测试排名(按名次给与不同分值)。这种现场测试可否?2.如果算法厂家和集成商都参与本项目投标,会造成算法厂家投标算法品牌与供应商一致,这种情况可否?

答复:1.留言所述情形,如果采购人事先在采购文件约定将在开标当天进行算法测试,并明确相应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则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2.留言所述情形,算法不是核心产品,算法厂家投标算法品牌可以与集成商一致,不属于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相同品牌。

咨询19: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请问供应商通过了响应审查,能否不参加谈判直接退出谈判?若退出谈判后保证金是否退还?

答复:留言所属情形,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直接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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