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4

尊敬的各位朋友:大家好!恳请您们帮帮我们,切谢,切谢! 

        我们真是欲哭无泪,走投无路,向您们求助!我们是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锦州供电公司所属集体企业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的原领导班子成员,共八人,平均年龄59岁。

        2018年5月30日、6月14日、6月28日、7月11日,大洋公司与杨某(女82年出生)签订四份借款合同,其中一份合同以王某君(女,此人有两个身份证号,原始借款合同是53年生,而补充协议、仲裁申请上却是66年生人)名义签订,借款3000万元,还款及利息均存入杨某个人账户。时任大洋公司法人谢明强,欺骗并强行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在《借款合同》或《补充协议》上做为保证人签字。锦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8日分别做出锦仲裁字(2020)第038号、039号、040号三份裁决书,裁决我们八人对大洋公司前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们认为锦州市仲裁委员会所做裁决有违法之处,损害了我们的权益,给我们带来了精神上和物质上双重打击,现已离婚的离婚,生病的生病,签字时已退休(因工作未交接)并身患癌症的刘惠荣及杨有良的养老金卡及我们的工资卡全部被冻结,住房也被冻结;同时更造成国有集体企业资产在不到一年时间严重流失715万元。(尚欠210万元)

        我们走上维权之路后,才知道世间荆棘及人情冷暖。我们真是没有出路了,才不得已于2021年1月21日,到国家信访局。在北京见到我们省信访局的一位领导,就像在黑暗中见到了曙光,我们内心很温暖,还是大官有素养,真正接地气,为普通老百姓解决问题。了解我们的诉求:立刻安排给锦州打电话,敲定周三(1月27日)召开有仲裁委、法院、公安局、信访局参加的信访听证会。我们一直都抑郁的心情,豁然开朗,充满了期待和希望。

        我们如期到锦州市信访局。想象之外,意料之外。就只有一位副局长和一位办事员及一位律师。没等我们说完话,就劈头盖脸“谁叫你们去国家信访局的……”接连咆哮三遍。这位副局长的态度我们也理解。我们是最最普通的老百姓,从未想过给政府舔过丝毫麻烦。如果在当地能有有关部门接一接见我们,听一听我们的诉求,帮一帮我们解决问题,又缘何在天寒地冻的“三九”天,凌晨3点钟起来到国家信访局排队呢?

        尊敬的媒体或朋友们:现将相关情况简要汇报:2020年5月11日,锦州市仲裁委员会(1)违法受理案件,利用司法仲裁权为杨某个人服务,充当保护伞。在杨某事先拟好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纠纷申请是仲裁;而在《借款担保书》却约定出现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此纠纷处理方式不一致。但是仲裁委一并仲裁,下达锦仲裁字(2020)第040号裁决书,以达到其保护伞的目的。(2)违法组成仲裁庭,利用司法仲裁权为杨某个人服务,充当保护伞。锦仲裁字(2020)第040号,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违反《仲裁法》的规定。且四份合同,三个案子,涉嫌职业放贷,却指定相同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且仲裁庭审理简单、敷衍,有失客观公正。(3)杨某涉嫌职业放贷,仲裁庭未依法严格审查,通过司法仲裁保护了职业放贷人非法利益。杨某在两个月时间内,与大洋公司签订四份出借合同,发放3000万元,税后年利率36%的高额利息,并利滚利,实施“套路贷”,在不到一年时间里,获取715万元的利益(尚欠210万元)。经查法院文书网杨某同时期还有其他同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53条,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杨某以盈利为目的,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在两个月的时间里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非法谋取暴利。仲裁委对案件涉借款合同认定为合法有效是错误的。(4)杨某伙同谢明强伪造证据,规避法律,侵占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的行为,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和保护。其一2020年11月25日,锦州中级法院举行听证会上,杨某代理人出具四份大洋公司《股东会决议》,大洋公司从未开过向杨某借款的股东会,该股东会决议系大洋公司原法人谢明强与杨某恶意串通后伪造。其二杨某与谢明强合谋串通,侵占国有集体企业资产。杨某提供的《应收大洋公司债权明细》中,大洋公司所欠数额都是杨某提供由谢明强确认。而确认的数字均不是来源于大洋公司的财务账簿数据,且已偿还杨某的款项来源不清,已付715万元利息大洋公司财务账簿没有任何体现,我们对此均不了解,仲裁庭对此更未严格审查,便武断地裁决保护杨某的请求,致使国有集体企业资产流失的“合情合理合法”。

        尊敬的媒体或朋友们:为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打击职业放贷人的违法行为,加强仲裁机构的公信力,防止违法行为通过司法仲裁合法化,防止国有集体企业资产流失,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您们帮帮我们!

        举报人:张军    张子武  崔建生                杨有良 白日强      孙锦铭  刘慧荣

    联系人:周义    1707968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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