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槽编剧工作室补税的正确姿势

先说点题外话,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一点常识资料,因为许多人吐槽中国个税负担太重,那么,到底重不重?

先看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6档:

10%、15%、25%、28%、33%、35%

再看日本,也实行6档:

5%、10%、20%、23%、33%、40%

然后是我国,实行7档:

3%、10%、20%、25%、30%、35%、45%

我们最高税率比美国、日本高,但最低税率又比他们低,个人认为是考虑到我国贫富差距更大的缘故。

既然这是国际普遍存在的税种,我国税率并不明显高于主要国家,所以客观地讲,税负过重这个锅,不该个人所得税来背,至于征收过程中是否体现了公平、平等,那是另外议题,这里不说。

接下来说重点,纵观各种帖子,作者总结事件来龙去脉大抵如下:

首先,各地招商引资,给了各种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0.5%-3.5%。

于是,编剧们将各种工作室开到了这些税收优惠的地方,选择合理避税。

但是突然,阴阳合同事发,全行业收到牵连,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各工作室开始补税,且追溯三年。

事件的焦点集中在这几个方面:

1、税务局突然来这手,是否“违法违宪”?

2、昨天核定征收,今天又查账征收,朝令夕改对不对?

3、说核定率3.5%,今天又推翻,政府到底有没有公信力?

4、说三年就三年,凭什么你说三年就三年?

为了弄明白这些,作者先查法律。

1、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按照这一条,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做出的税收优惠承诺,比如工作室核定征收3.5%,究竟合不合法,有没有依据,值得商榷了。(时间所限,未找到准确文件)

2、核定征收的来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这一条,规定税务部门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核定征收的权力,可以看出,基本上是针对会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目的是为了更准确、更合理确定应纳税额才如此设置,为了招商目的直接给予核定征收优惠,是否有权力滥用之嫌,值得商榷。

3、追溯期(这个要画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这一条,退一万步讲,即使前面值得商榷的东西,国家都做错了,但国家有改正自己的权力,要求工作室补交三年的税,真的没有错!没有错!合法的!

所以,在吐槽之前,真的要学法啊,否则就吐偏了。

看到这里就无力了,法律支持的东西还能说什么?吐槽法律是错的?那就没有意义了,因为法律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但是功课用到这里,也不能白费啊,于是作者继续查法律,这才是真正的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 :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根据这一条,海关发现因为自己的责任导致税款少征或漏征的,只补征一年,只有纳税人故意违反规定的,才追征三年。

比较海关而言,税务机关对于因自己的责任造成的问题,追溯时效显得大了一些,而在编剧工作室补税这件事上,个人认为国家层面的确存在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吐槽无用,只有从法律源头上去解决。

所以,吐槽的正确姿势,是要求修改现行税法:将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税款问题,补征期限由三年改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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