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发现妻子居然有精神病史,法院却驳回了我的离婚诉请

夫妻双方满怀欣喜拿到结婚证,从此执子偕老,享受美满生活,却突然被告知,夫妻一方患有生理上的精神病症,那这婚姻算什么?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就接到了一起申请无效婚姻的案例。小陈和小朱在家人的介绍下,两人相谈甚欢,相识四天就结婚了,之后两人就一起外出打工,但在外地办理居住证的时候,工作人员在查阅户口本的时候,告知小朱,你的妻子有精神病史,是不可以结婚的。小朱非常吃惊,随后小朱听朋友说,这属于医学上不允许结婚的疾病,属于无效婚姻。随后就吵着回老家办理离婚,并起诉小陈故意隐瞒病史,两人的婚姻应属于无效婚姻,要求退回所有彩礼、首饰。

原来陈某2013年5月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江西省某医院住院治疗,由于积极配合治疗,同年6月30日出院。之后在其父亲的餐饮店、他人厂子里做事。在熟人介绍时隐瞒了小陈的精神病史。

那小朱和小陈的婚姻是属于无效婚姻吗?法律对无效婚姻是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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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规定

是不是无效婚姻,先来看一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我国规定一夫一妻制,明明已经结婚了却还要和另外一方结婚,这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明令禁止。还涉及到了重婚罪的法律范畴,重婚的当事人已经犯罪,配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也就是你父母的兄弟姐妹的孩子是禁止结婚。据大量资料证明,表亲结婚,痴呆儿发生率比非近亲结婚高150倍,新生儿死亡率和畸形率也比非近亲结婚高3倍多。国家鼓励优生,这种结婚是禁止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关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三种类型:

1

具有传染病患者

在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传染病者禁止结婚。结婚前要做的婚前检查是很有必要的,是对双方以及下一代健康考虑。而如果一方由于隐瞒自己的传染病史而结婚的,一旦证实,可以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2

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患者

对于此类疾病,法律没有严格禁止,但建议暂缓结婚。如果双方同意婚后做避孕措施或绝育手术,可以结婚。

3

重症精神病和重度智力低下者

较清的精神病和低度智力低下患者可以结婚,具体以医学鉴定为准。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男方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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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发现自己的婚姻如法律规定的四种禁止结婚的情况,除了由本人申请撤销双方的无效婚姻外,还有哪些人可以申请?

1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比如你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可以提交申请,结束这段无效婚姻。

2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也可以由未到法定婚龄的近亲属来申请。

3

以近亲结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申请。

4

以婚前隐瞒医学不应当结婚的病史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可以由当事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来提出申请。

回头再看小陈和小朱的案例,小陈的情况属于婚前隐瞒精神病史,按理是属于无效婚姻。但法院却驳回了小陈的诉请。

律师点评:

小朱起诉无效婚姻是不被支持的。

婚姻无效的前提条件是婚姻当事人存在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结婚的事实真实存在。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才能宣布无效。结合本案,与法条不符小朱也无法提供相关医学方面的证明和相关鉴定意见。

小陈在患有精神病后在医院积极配合治疗,病情有所好转,而且之后又从事过很多工作外在表现无异于普通人,并且跟小朱在平时交流和微信聊天中并无精神病类的反常举动。

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将“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列为“暂缓结婚者”,卫生部《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亦将“精神分裂者”及“其他发病期内的精神病”列为“暂缓结婚者”,而非“不准结婚者”。所以小朱的起诉是不被支持的。

恋爱是一个人的事,婚姻是两个家庭的责任。既然选择了婚姻,就要为对方的一生负责,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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