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林悟道《韩非子-制分》第二十章 务事不合

红林悟道《韩非子-制分》第二十章 务事不合

红林悟道《韩非子-制分》上一章韩非子给我们讲了“执法不严”,执法者在犯罪实事面前“理失其量”,故意降低法度。韩非子在这里重点强调“执法不严”不是法度本身造成的,而是执法者“释法任慧”,放弃法度而依靠私智,这就让处理具体事物和案件的公职人员没有要领可依,不知所措。

“释法任慧”这是人类一切痛苦的根源。欲望与自以为是,让我们痛苦不堪,欲望让我们超出自身能力范围而失去理智的追求想要得到的东西;自以为是让我们抛弃实事求是总是按自己的臆想思考问题,这两种行为与思想最后的结果就是适得其反,想要的东西没有得到反而失去更多,想要的结果没有实现反而错上加错。与自我想法不符的结果,让我们很痛苦,其实,让我们痛苦的是欲望与自以为是。

世间一切,皆有定数与法度。圣贤已经为世人理清了事物的事理,规范了世人行为与思想,人们只需遵从就可,如遵纪守法,修身养性。但,问题是世人既不遵从也不遵行。尤其,关于社会与国家的治理,圣贤学说无数,法家提出的依法治国就是最为“遵道守德”依承自然规律与法则的治国之策,也是至今最有效最实际的策略。

国家律法是依法治国的原则与基础,韩非子从战略层面讲述了依法治国可能存在的问题,第一是有法不依,第二是执法不严,第三是违法不究。韩非子从律法的核心刑赏作为切入点,律法的权威与作用是通过刑赏分明来实现的。如果执法者“其法不用”该罚不罚该奖不奖,刑赏自然不分,律法就毫无权威与作用。执法者如果“理失其量”执法不严,“释法任慧”执法无依无据,任凭自己的喜好与意愿,那国家就会处于混乱之中。按韩非子在这一章所说“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执法者不秉法,就相当于无法。

韩非子讲完“释法任慧”后,进一步说道“务不与事相得,则法安得无失,而刑安得无烦?”意思是:事务要领与事务本身统一不起来,那么法令哪能不出差错,而刑罚又哪能不烦乱?表里不一,必有差错,名不副实,必有烦恼。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与依法治国的原则与精神严重相背,自然治国就会差错不断,刑罚则烦乱百现。

“务事不合”是一切错误与烦恼的根源。务,就是事物的本质要领,是发展规律。事,就是事物的表相,如果我们做事不能按事物的发展规律与要领办,就很容易出错,烦乱无比。操作机器本应该按操作规程操作,但却按自己的意愿与所谓的经验操作必然会出错,造成事故。我们驾驶车辆就要按操作规程驾驶,并要遵守交通法规,这是基本理念,但,还是有人酒后驾车。

韩非子就依法治国而论“务事不合”,依法治国本质上就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律法与刑法治理国家,但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明显就是本质与表现不合,不仅不能实现依法治国的目的,反而“释法任慧”让国家更加混乱。“务事不合”的核心表现就是刑赏不分,理失其量。

最后韩非子总结道“是以赏罚扰乱,邦道差误,刑赏之不分白也。”意思是:因此,赏罚混乱不堪,国法错误百出,是由于刑赏区分不明。 刑赏不明,制定律法又有什么用?律法再全不用,又有什么用?体质不强,身形英俊也只是一个“绣花枕头”草包一个。

【务不与事相得,则法安得无失,而刑安得无烦?是以赏罚扰乱,邦道差误,刑赏之不分白也。】

世间万事的失败就在于“务事不合”,本质与表现不相符合,表里不一,名不副实。就管理而言“务事不合”,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战略定位依法(制)而治,但行动却是“释法任慧”,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里的“法”不仅是指依事物本质而制定的法规制度,还有就是事物本身的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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