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时间晚于规定下班时间,等于存在加班吗?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勤管理通常会借助技术手段来实现,如考勤机打卡、指纹打卡、视网膜打卡、掌静脉打卡,还有手机软件“钉钉”打卡等。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是通过技术手段来固定劳动者进出用人单位的时间,但这与劳动者何时开始或结束工作却并非具有直接关系。比如实践中,有的员工会早上到单位打卡后去食堂吃饭,然后开始工作;也有员工下班后与同事下棋、打牌,然后才打卡回家。这些情况都说明,打卡时间与工作时间是不一定完全一致的。

       员工仅以打卡时间晚于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就主张加班费,会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诉求,除非该员工能够举证打卡时间晚于下班时间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才能证明加班事实存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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