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善若水论司法不可市场化的原因

司法之所以有效力,是在于它的强制性,强制力是司法的生命。之所以有强制性,是在于它的垄断性(也可说是不可市场化性),一旦司法市场化,它必然失去它的强制性,没有强制性的司法就不称其为司法,更无法发挥司法惩罚犯罪的作用。卖大米的卖衣服的市场商家不能强迫别人,你们容易理解,市场化的司法商家也不能强迫别人就理解不了了吗?司法一旦市场化,变为一个个的商家,那么司法的地位便自动降级为和卖大米的卖衣服的商家一样的地位,而一切市场化的商家都没有强制力(显而易见的公理),所以市场化的司法必然会丧失掉它的强制性。没有强制力的司法便无法惩罚犯罪,那么最后这个社会就会因为犯罪问题而崩溃或者说天下大乱。

    我们也可以从反面理解一下,假设无政资下的私人法院有强制力,那么那么多的私人法院,到底按照谁的判决执行呢?你的法院有强制力,我的法院也有强制力,那么到底谁的判决有效呢?这肯定会混乱。无政资下的市场化的私人法院,它的本质就是一个公司,或者说是一个商家。既然是商家,那么消费者都有选择这个私人法院的权利,同时也有拒绝这个私人法院服务的权利。那么无政资下犯罪的罪犯最有可能的情况是他拒绝所有的私人法院的服务,你能奈何?你能强制罪犯接受哪个私人法院吗?当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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