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难点归纳:仲裁

为了帮助考生充分了解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加深对重要考点的理解和记忆,提高复习效率和应试能力,此次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章节难点归纳:仲裁。

仲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

适用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土地承包和劳动争议

仲裁不适用于:离婚、抚养、继承等和行政争议

仲裁需要有书面协议才能进行

仲裁的必要条件:有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提出的,不进行仲裁补充,则仲裁协议视为无效

仲裁具有独立性,一裁终局

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以法院的裁决为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双方事先约定不开庭则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仲裁判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仲裁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生效;行政复议书自送达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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