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26|刑法|案例13之2

2016年9月,董某有绑票索财之意,向路某提出:有人欠其赌债不还,拟把其子带来,逼其还债。路某同意。
董某骑摩托车带路某到某小学,将被害人吴某指认给路某,路某遂将吴某骗出,与董某骑摩托车将吴某带走。董某慌张,在道路上高速逆行,造成事故,吴某当场摔死。董某、路某逃走。

1.董某与路某的行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应当按照各自构成的犯罪定性。董某以勒索为目的绑架他人,且将被害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路某以索债为目的的绑架,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既遂。
2.董某违反交通规则,驾驶摩托车致1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绑架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对肇事行为,路某不负责任。

注意:刑九修正案取消了绑架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同时增加了故意伤害情节。本案适用刑九修正案有关规定。绑架行为本身致人死亡的,有故意则是结果加重情节,如果没有故意,则是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论处;绑架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致人死亡的,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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