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收入

本章为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主要分成四个类: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

1、确认收入的情况

①表明/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有关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的,即可确认收入,如零售、预收款销售、订货销售、托收承付销售以及分期收款销售等,以及商品未交付,但购货方能控制商品相关经济利益的交款提货、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等;

②采用支付手续费等方式委托代销,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③某情况下单售后回购、租回等,表示交易没有完成,不应该确认收入;

④货款确认为应收债权,无法收回时,不调整原确认收入,应对债权计提/确认坏账;

2、计量

通常情况下,按合同或协议价确认收入金额,按国家同意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计量/处理方法:

①需要按照和检验的销售以及订货销售,均在销售方发出商品即可确认收入;

②以旧换新,发出新的产品正常确认收入,而回收的产品应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③关于折扣,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商业折扣应按折后金额确认收入,销售折让一般指因产品质量原因而在价格上予以的减让,已确认收入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商品收入;

④销售退回和附有退回条件的销售,未确认收入可直接做相反会计分录,已确认收入在退回时冲减当期商品收入以及财务费用,同时冲减成本;

二、提供劳务收入

1、确认收入条件及方法:收入金额可计量,相关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完工进度可确定,期间成本可计量;完成劳务交易后,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2、不能确认情况: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计量时,全部补偿确认为劳务收入/成本,不是全部补偿应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劳务收入;

3、提供劳务同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同时销售商品应分开单独计量,不能区分则按销售商品作会计处理;

三、建造合同收入

1、特征:现有买主,后有标的,造价签合同时已确定,资产建设期长,一般要跨一个会计年以上,、建造资产体积大,造价高,合同一般不可撤;

2、分类: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主要区别在于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固定造价合同由承包方承担,成本加成合同由发包方承担;

3、收入:分为初始收入和变更、索赔、奖励等收入;

4、成本:直接费用包括四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指期间为了组织生产和管理而发生的费用。

四、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包括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等,利息按他人使用本企业资金的时间和利率确认收入;使用费收入按合同或协议时间和方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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