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9种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签订劳动合同是新员工入职的第一步,但还有不少公司依然停留在基础的劳动合同签订法律知识层面: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内需要完成劳动合同的签署,试用期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周期确定等等。除了签订时间、试用期时长、工资薪酬、工作时间等必备的合同签订相关要求外,相信部分公司还会根据本身的实际经营需求,对合同内部的条款作针对性的约定,以利后期的员工管理。但事实是,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用人单位很容易将部分免除公司责任的条例写进合同里。即使员工签订了这样的合同,这部分条款内容也会是无效的。甚至,如果某一方因条款内容给对方造成损害,过错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环节风险重重,企业应了解以下5种无效的合同情形,以及常见的9种无效合同条款。


01. 口头约定的劳动合同:《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口头约定的劳动合同等同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将面临二倍工资的经济赔偿;

02. 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企业在劳动者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违背了平等合法原则,明显对劳动者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变换或撤销;

03. 避免法律责任的劳动合同:《劳动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按月发放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规避企业应尽的法定责任,均属无效;

04.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

0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01.约定“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是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以及自愿不缴纳社保承诺等均违反法定义务,为无效协议和承诺;

02.约定“工伤由员工自行负责”:在合同中约定员工发生工伤自行负责,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企业依然负有赔偿责任;

03.限制员工恋爱、结婚、生育:部分企业会在女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职期间不得生育的时限,这类约定侵犯了员工的生育权,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

04.未达到要求工作年限需支付违约金:当企业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时,可协商约定劳动者在职的服务期以及违约金。企业未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时,则服务期以及违约金无法律效力;

05.试用期时限不规范约定:试用期的时限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制定,企业不可约定超过法律规定时限外的超长试用期。同时,试用期只可约定一次,延长试用期的行为也属违法行为;

06.约定企业可不经协商调岗、调薪、调整工作地点:此类条约需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合理的调配,随意的单方面调岗调薪条约会被判定无效;

07.约定员工必须服务公司的“加班安排”:企业要求员工加班应协商一致,劳动者拥有不同意加班的权利;

08.约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限制或保密协议: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或保密协议时,可以约定违约金,同时企业也应支付对应的竞业限制金和保密工资,否则协议条款无效;

09.约定员工对企业造成损失全额赔偿:员工为企业提供劳动,企业作为利益的享有者,应承担其中的风险,约定员工全额赔偿属于无效条款。


在企业用工关系中,实操落地的细则繁复冗杂。从合同签订到用工管理,很多中小微企业没有专业的人事部门去完成规避风险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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